案件快递
公司股东入职新公司,不仅挖走“老东家”的业务骨干和客户,还以股东知情权为名,要求查阅原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内容,“老东家”不愿意,公司股东诉至法院。这样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邹某系A公司的股东,占股20%。2023年2月,邹某进入新公司工作,新公司主营业务为装饰装潢,与原公司相仿。
同年10月,邹某向A公司要求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内容,并邮寄相关函件,但被 A公司拒绝。邹某认为,其为A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上述资料,遂诉至法院,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庭审中,A公司提出,邹某所在新公司与其存在竞争关系,邹某查阅会计账簿肯定有不正当目的,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A公司还表示,邹某在离职时,曾带走多名业务骨干与其一同进入新公司,之后又有多名客户向A公司提出解约,要求退还装修定金,并与邹某所在的新公司合作。虽然这些都是事实,但A公司没有办法拿到确凿的证据,遂向法院申请调取。
根据A公司提供的相关线索,法院调取了2023年2月从A公司离职的14名员工的社保缴纳信息,该14人社保缴纳单位从2023年3月均变更为邹某所在的新公司。
同时,法院调取了邹某所在新公司的税务票据开具情况记录,其中就有同期从A公司退定金的客户。随后,法院随机走访了A公司提交定金项目中的一个项目,经与该项目业主联系,业主表示其原为A公司的客户,现已变更为邹某所在新公司的客户。
法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该案中,邹某等14人于2023年2月共同从A公司离职,于同期成立新公司,并由其中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同为装饰装潢。另结合法院调查的相关情况,可以推出两公司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
邹某符合“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其又未能举证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故可以推出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最后,法院对邹某要求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诉请不予支持,仅判决A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等内容供邹某查阅、复制。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但是,如果股东滥用知情权,涉及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照顾公司的利益,使双方利益平衡,故知情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受到一定的限制。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情形包括: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综上,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股东应该合法、合理的行使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公司遇到股东恶意行使知情权时,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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