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9·1”较大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山西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 (晋安办发〔2021〕11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省政府对《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省应急厅成立了由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应急厅副厅长刘世华任组长,省应 急厅调查统计处处长韩富贵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忻州市政府和相关专家组成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会同省纪委监委评估组,对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 较大坍塌事故(以下简称精诚矿业“9·1”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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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

《调查报告》建议对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 人)落实情况:

1.王东良,男,群众,精诚矿业董事长、Ⅰ采区实际控制人。安全意识淡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在2号排土场内建设干选厂并投运,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报告,存在瞒报行为,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王东良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韩振宇,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矿长。未有效履行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违法建设并投运2号排土场上干选厂,2 号排土场未按设计要求堆排废石,未设置截水沟,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存在瞒报行为,延误救援时间,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韩振宇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韩振良,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安全矿长。对企业在采空区治理期间安全管理工作不力,对干选厂生产作业场所及生 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排查整治,未对企业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行为进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韩振良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邓兵,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2号排土场内干选厂负 责人。违法建设并投运2 号排土场内干选厂,将干选后的废石排入2号排土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评估内容: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5.王苏东,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总经理,实际为Ⅱ采区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Ⅱ采区未经设计批准开采位于Ⅰ采区2号排土场下方的Fe3矿体,形成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马西文,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Ⅱ采区矿长。未有效履行矿长安全生产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未经设计批准开采位于Ⅰ采区2号排土场下方的 Fe3矿体,形成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罗克卫,男,群众,精诚矿业Ⅱ采区工队负责人。未经设计批准开采 Fe3矿体,形成采空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评估内容: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查报告》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29 人)

追责问责落实情况 评估内容:《调查报告》建议对29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对27名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余2名人 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给予处分。

评估落实情况:省纪委监委按照建议要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7人,已全部落实到位。其 2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三)《调查报告》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行 政处罚落实情况

1.事故有关责任人员(11 人)

(1)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 人)

①陈绪水,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采空区治理施工队负责人、陕西合创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Ⅰ采区部 分采空区治理工程违规分包、层层转包,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18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陈绪水作出0.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 应急罚〔2023〕执 64 号,2024 年 4 月 30 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②郑利国,男,群众,精诚矿业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19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郑利国作出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 应急罚〔2023〕执 70 号,2024 年 4 月 29 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③马大平,男,群众,精诚矿业副总经理,Ⅱ采区实际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 年 4 月 18 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马大平作出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 应急罚〔2023〕执68 号,2024年4月 22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④杨金明,男,群众,精诚矿业技术部部长、Ⅱ采区实际技术负责人。未履行技术部部长职责,未如实提供Fe3矿体实际开采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杨金明作出2.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 应急罚〔2023〕执69号,2024年4月22 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⑤刘科,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技术副矿长。未有效履行技术副矿长职责,对Ⅰ采区未按采空区治理方案进行采空区治理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20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刘科作出4.9899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 应急罚〔2023〕执71号,2024年4 月 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⑥孙维增,男,群众,精诚矿业Ⅰ采区生产副矿长。未履行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Ⅰ采区以采空区治理名义违规 违法组织生产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20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孙维增作出3.56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 72号,2024年4月29日罚款已落实 到位。

⑦马强,男,中共党员,精诚矿业技术部总工,实际为Ⅰ采区测量技术员。未履行技术部总工职责;对Ⅰ采区未按采空区治理方案进行采空区治理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马强作出4.739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 应急罚〔2023〕执 73 号,2024年4 月 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2)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1 人)

李志超,男,群众,繁峙鸿茂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发生后,未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存在瞒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

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18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李志超作出7.74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 74 号,2024年4月 22日罚款已落实 到位。

(3)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 人)

戴威,男,中共党员,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设计师。在没有工程勘察报告的情况下对Ⅰ采 区 2 号排土场进行设计。

评估内容: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评估落实情况: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下发了《关于戴威同志的处罚决定》 (鞍院〔2023〕21 号),并已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 人)

①黄玉春,男,群众,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对公司编制的《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调查 报告》审核、审批把关不严;未实际调查 Fe3矿体采空区具体情况。

评估内容: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评估落实情况: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忻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了《关于华冶公司对在山西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中责任人 员作出行政处罚的报告》(华冶办〔2023〕19 号),并已将黄玉春的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②井将帅,男,群众,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在编制《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调查报告》时, 未实际调查Fe3矿体采空区具体情况。

评估内容:建议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已将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评估落实情况:山西华冶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忻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了《关于华冶公司对在山西 忻州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较大坍塌事故中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报告》(华冶办〔2023〕19号),并已将井将帅的处理结果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事故相关单位

(1)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①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瞒报事故。建议由忻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4月16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85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忻)应急罚〔2023〕执 63 号。2024 年 4 月 29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评估内容:②在采空区治理期间,擅自组织开采作业。Ⅰ采区采矿186.21万吨,Ⅱ采区采矿74.02万吨。建议由忻州市政 府依法依规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根据《忻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自然资源局落实代县“9·1”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处理建议的提醒函》,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代县“9·1” 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处理建议的通知》并成立工作专班。2024 年 8 月 9 日,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空区治理期间非法采矿进行立案(代自然资执立字〔2024〕2 号)。

评估内容:③调查发现精诚矿业超出矿界标高范围开采、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问题,建议由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8月1日,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局成立了工作专班。2024 年7月23日,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对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超出矿界标高范围采矿进行立案(代自 然资执立字〔2024〕1 号)。2024年8月15日,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省自然资源厅请示,因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矿 山储量年度报告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将该公司列入核查名 单,并根据核查情况列入异常名录。

(2)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

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7月25日,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立字〔2024〕04号),2024年8月9日,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罚字〔2024〕04号)。罚款已落实到位。

(3)陕西合创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处理。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7月25日,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委托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陕西合创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进行立案(立字〔2024〕07号)。2024年8月20 日,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告字〔2024〕07号)。

(4)山西方圆盛昌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处理。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7月25日,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委托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西方圆盛昌隧道工程有限公 司进行立案(立字〔2024〕06号)。2024年8月 16日,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 书编号:(告字〔2024〕06号)。

(5)山西源乾煤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评估内容:建议由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 处理。评估落实情况:2024年7月25日,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委托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西源乾煤炭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立字〔2024〕05号)。2024年8月9日,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罚字〔2024〕05号)。

3.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

(1)忻州市委、市政府评估内容:忻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评估落实情况:忻州市委已于2023年9月13日向省委作出书面检查。忻州市政府已于2023年9月15日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代县县委、县政府评估内容:代县县委、县政府向忻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评估落实情况:代县县委、县政府已于2023年9月13日向忻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代县聂营镇党委及政府、代县应急管理局、代县自然 资源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代县公安局

评估内容:代县聂营镇党委及政府、代县应急管理局、代县自然资源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代县公安局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评估落实情况:聂营镇党委政府于2023年10月4日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代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24日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代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代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25日向代县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