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即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一般有一纸私下协议,以证明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的资格。在该协议未公之于众前,公可和法律只认显名股东。

若显名股东想成为正式股东,只能与隐名股东协商,私下购买其出资即可。

但若隐名股东想成为显名股东,就麻烦了。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变为显名股东,按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处理。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稍不注意,隐名股东就得不到他原有的股权。

此种情形只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的股份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