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隆合志兴物流有限公司因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服务站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08月30日,临沂市邮政管理局就临沂隆合志兴物流有限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服务站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临沂隆合志兴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爱龙

住所:九曲街道温泉路与东夷大街交汇向西1000米路南中通快递

品牌:中通

二、案由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服务站

三、主要事实

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54条第8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8条第5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四、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改正

承办单位:临沂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9月10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