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彭女士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卖了170万,没想到却被自己的租客给告上了法庭索赔20万。
理由很简单的:我是这里的租客,有优先购买权,你原来给我报价190万,最后降价20万卖给了别人,凭什么降价不事先问我要不要买?
此事件经过媒体播起了网友的热议,这租客明显是想钻法律的空子来讹钱,行为可耻,但是法院的意见却让人意难平。
案件经过:
经商的彭女士有一套房子一直在出租,最近因为生意上出了问题需要资金周转不得不考虑把这套房子给卖了。
多年经商的彭女士也是一名守法公民,她也知道房屋买卖的时候需要考虑租客的权益(租客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如果租客没有购买意愿的话,彭女士是可以选择公开售卖自己的房子。
在彭女士的印象中,她的租客李先生是一名很好说话的租客,房子也很好护,租金上缴也及时,在出租的这些时间里彭女士从来不为房子的事情操过心。
出于对李先生的尊重,她优先通知了李先生,并询问他有没有购买这套房子的想法,因为李先生也曾经对她透露过,在这里住得久了,都有感情了,虽然房子不是自己的,但是还是有一种家错觉,因此彭女士想着,要是李先生能直接买下这套房子,她也不必折腾了。
起初李先生也对这套房子有兴趣,但听到彭女士报价190万元的时候就犹豫了,希望彭女士报一个诚意价。
彭女士与丈夫商量后对李先生说可以直接降了10万元,要不是着急用钱真的不会少这么多了,毕竟这行情摆在这里,换言之,就是看是老熟人,就不摆那些花花架子,直接来个实价。
但是李先生并不接受这个价格,表现得很不满,说彭女士根本就不是卖房子的,一点诚意都没有。
然后双方进入了讨价还价的阶段,但是一直都没有个结果,李先生的购买房子的欲望也仿佛没有开始强烈,彭女士每次与他讨价还价都是爱搭不理,有时甚至直接不回复了。
这让着急用钱的彭女士着急了,这价也降了,对方却一直不给一个准数,甚至一个能接受的价格也不给,只会让彭女士一味地降价,市场行情都摆在那里,怎么可能一直降?
最后彭女士实在等不及了,她向李先生发了信息过去:“你们早就有能接受的一个心理价,你报给我,等你5分钟,不回就卖给别人了,谢谢。”
这回李先生回复倒挺快,称买房这么大的事情怎可儿戏,不可能刚问就做决定的,表示考虑几天再说。
接下来他说了一句很关键的话:“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咯,我只是一个租客而已。”
正是这句话让彭女士像掉进了一个事先就被设计的一个圈套里。
李先生的答复显然就是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了,这样理解并没有任何异议的,所以当时彭女士与其丈夫听到李先生这么说,那就认定他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彭女士可以把房子卖给任何人。
彭女士的房子地理位置很好,很快就有人看中了她的房子,最终以170万的价格把房子卖掉了。
但是到手的房款还没有捂热,彭女士竟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告她的竟然就是租客李先生,李先生说彭女士卖房子一开始报价190万,最后成交价170万,降价为什么不事先通知他?
要是先通知他能以170万元成交,自己不就买了吗?
所以李先生认为彭女士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要求索赔20万!
这时彭女士气笑了,她认为李先生根本就买不起房,看来一开始也懂点法律,想钻法律空子,趁机讹点钱。
彭女士一怒之下联系了媒体曝光此事,李先生一直躲在屋子里不出来,声称彭女士要解决问题,就法院见。
彭女士也不惯着他,她认为自己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充分考虑租客的优先购买权,并且是对方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她才把房子卖出的,她表示完全可以让租客住到合同期满为止,租赁与买卖一点不冲突。
想凭空向她索赔20万,这完全暴露了对方的意图,行为实在可耻。
事件在网上公布之后,网友基本上也是支持彭女士,彭女士一直都很尊重租客,也充分维护了租客的权益,反倒是租客却有故意拖延的意思,最后自己亲口对彭女士说“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咯,我只是一个租客而已”,明白人都看得很清楚,这完全就是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
但是当彭女士以170万卖掉房子,对方却以“降价也不告诉他”为由,把彭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索赔20万。
也正好是当初报价与实际售价的差价!
网友A:李先生所说“你的房子随你怎么处理,我只是一个租客”,这句话足以说明其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既然放弃了优先买权,房屋的所有人有权利把房屋卖给其他人,无须再次与承租人李先生作下一步的交涉。
网友B:也有网友表示,现在是买卖自由,不得强买强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不假,但是房主也可以选择不卖给你,并且彭女士也没有提前赶租客,依然可以住到合同期满为止。
网友C:还有一些网友的看法是,买卖双方以什么价格成交,与第三者根本扯不上什么关系,总不能说自己比别人买贵了,就找卖家去索赔,毕竟一开始就是明码标价,不存在欺诈等行为,完全就是你情工愿的事情。
总之,网友们都认为,彭女士是不需要向承租人李先生进行赔偿的
法律分析
先不考虑李先生是否存在有意给彭女士挖坑,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李先生所坚持的“优先购买权”确实有明确的规定的。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
第一款: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同卖之前的合理期了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款: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从本规定来看,李先生作为彭女士的租客,在同等的条件之下确实拥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因此彭女士要卖房屋,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1.通知义务:
彭女士打算出售房屋,必须在出卖之前的一个合理期限内通知李先生,要给李先生足够的时间考虑要不要购买房屋,从彭女士陈述来看,双方均进行了多次的讨价还价,因此彭女士的通知义务是履行了的。
2.优先购买权:
李先生接到彭女士的通知后,拥有了优先购买该租赁房屋的权利,彭女士按市场价报价190万,最后主动降价到180万,最终李先生以价格为高为由并未成成购买意愿。
在这过程中,彭女士并未侵犯到李先生的优先购买权。
3.时间限制:
彭女士履行通知义务后,李先生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为承租人设定了一个时间限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明确表示购买意愿,则承租人将失去优先购买权。
但是本案却有一个分歧,在十五日内,李先生明确表示“你的房子,你随便处理”,从字面来看,就是明确了自己放弃了购买房屋的意愿。
所以本案的争议就在这一点上。
因此确定了李先生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所以彭女士再度进行降价时不再告知李先生,最终以170万元把房屋卖出。
李先生就捉住了这一点:你明明可以按170万卖出的,为什么不先问过我这个价能不能接受呢?
彭女士因此也是很愤怒的:你都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我可以自由选择买家,需要和你商量吗?
所以,这是本案存在争议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之下,彭女士到底有没有侵犯到李先生的优先购买权。
最终双方是在庭下调解的,其实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彭女士的做法并无过错,但是她却过于信任对方了,仅仅因为对方的一句话,就确定了对方对房屋的处理没有任何意见,如果一开始彭女士白纸黑字确定李先生真实放弃了购买房屋意愿的事实,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发生。
但是按以往的类同的案件来看,李先生张口就要20万的赔偿也是没有道理的,彭女士售卖房屋给李先生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李先生应当举证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哪怕真的要彭女士赔偿损失,也得有依有据。
李先生这种做法,确实是有想钻法律的空子趁机要点钱的意图,这不能怪网友们有这种猜测。
大家认为,彭女士需要向李先生赔偿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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