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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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崔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各50%的权益归自己所有,剩余份额由所有继承人继承。陈某慧、陈某兰、陈某明、陈某贤、陈某清作为陈某德与其前妻所生子女进行了答辩。一审判决后,陈某清不服提起上诉。

二、各方主张及理由

(一)崔某的主张及理由

1. 与陈某德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

2. 2012 至 2013 年间,陈某德承租平房进行危房改造,陈某德按处级待遇应分得不少于 80 平米优惠购房面积,委托陈某清代为签署《危改安置用房协议书》等,购入一号房屋,崔某与陈某德共同交纳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

3. 因一号房屋面积不足,陈某德多次申请补足安置面积,2018 年单位同意将二号房屋交由陈某德购买,委托陈某清代为办理购房事宜,购房协议原件在陈某清处保存。

4. 认为两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自己依法享有两套房屋各一半的权益份额。

(二)陈某慧、陈某兰的主张及理由

1. 陈某德在单位的住房是国家基于其工作期间的贡献给予的待遇,产权是国家的,是个人福利待遇,不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范围,也不是婚后财产,不具备分割条件。

2. 尊重陈某德遗嘱,如果法院对陈某德财产进行分割,不放弃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

(三)陈某贤、陈某明的主张及理由

1. 不同意崔某的诉讼请求。

2. 诉争两套房屋是通过被继承人与前妻危改房置换的,属于其个人财产,遗嘱表示两套房,一套归陈某贤继承,一套归陈某清继承,崔某对遗产无继承权。

(四)陈某清的主张及理由

1. 一审答辩意见:诉争房屋是公房面积置换,置换时考虑工龄和职务,补交房款是陈某清支付的,涉案两套房屋应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崔某没有份额,应按照遗嘱进行分割财产,要求在陈某德遗产中先扣除垫付购房款 463146.52 元后再继承分割。

2. 上诉意见:

- 一审法院适用案由错误、程序违法,应先析产、再继承,案由应为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且单位小产权房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偏袒崔某,一号房屋系陈某德用自己工龄折抵部分房款加上陈某清出的部分房款购买,与崔某无关;二号房屋系完全由陈某清出资借用父亲资格购买。

- 二号房屋是小产权房屋,属于违建,不能处理。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人物关系及房屋背景

- 陈某德与姜某原系夫妻,生育五子陈某明、陈某贤、陈某慧、陈某兰、陈某清。姜某于 2008 年 1 月 14 日死亡。2011 年 10 月 18 日,陈某德与崔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德于 2019 年 1 月 3 日死亡。

- 陈某德系北京市某单位离休干部,1999 年 3 月 1 日与某单位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租赁昌平区某单位 R 号房屋 2 间。2011 年左右,某单位进行危旧房改造,制定《危改安置用房项目实施方案》。

2. 房屋购买及遗嘱情况

- 2013 年 8 月 15 日,陈某德委托陈某清代为办理某单位内某房入住手续事宜。2013 年 8 月 23 日,陈某清代陈某德与某单位签订《危改安置用房购房协议书》,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79.23 平方米,房屋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陈某德陆续交付一号房屋购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

- 2018 年 4 月 20 日,陈某德与某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二号房屋,总房款为 334430 元,房屋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陈某清名下银行账户明细显示 2018 年 4 月 16 日取款 347050 元,当日某单位银行账户进账 347050 元,款项来源载明“房款”。

- 2018 年 10 月 8 日,陈某德订立代书《遗嘱》,将一号房屋由陈某贤继承,二号房屋由陈某清继承,崔某对其财产无继承权。诉讼中,见证人兼代书人及另外的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遗嘱内容是陈某德真实意思表示。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

1.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 陈某德承租某单位公有平房,根据危改安置用房项目实施方案,婚后购买一号房屋,该房屋属于崔某与陈某德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酌情认定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3. 二号房屋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酌定二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4.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一号、二号两套房屋各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陈某德的遗产。

5. 陈某慧、陈某兰等辩称一号房屋属于陈某德个人财产,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陈某清辩称一号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及要求在分割陈某德遗产时先扣除垫付购房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6. 陈某德订立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其中涉及对崔某在一号和二号两套房屋中的份额处分部分无效。

7. 根据遗嘱,一号、二号房屋中属于陈某德的二分之一份额,分别由陈某清、陈某贤继承。因诉争两套房屋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认定诉争两套房屋购房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由相关当事人享有和继承。

最终判决:

1. 被继承人陈某德购买危改安置小区一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崔某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由陈某贤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2. 被继承人陈某德二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崔某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由陈某清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3. 驳回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核心问题在于对一号和二号房屋的性质认定及继承分割。首先,从房屋的购买时间来看,两套房屋均系陈某德与崔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陈某清主张一号房屋系陈某德用自己工龄折抵部分房款加上其出的部分房款购买,二号房屋系完全由其出资借用父亲资格购买,但证据不足,法院未予采信。

对于陈某清提出的一审法院适用案由错误、程序违法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两套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但仅就购房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继承份额予以确认,不作为确权或合法建设依据,处理妥当。同时,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时,充分考虑了遗嘱的形式要件和陈某德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真实意思表示,认定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又保护了崔某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应准确把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遗嘱的效力。对于涉及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院可以根据购房协议等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的继承份额。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既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合理的判断。

这一案例提醒人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提前做好规划,如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以避免家庭纠纷。同时,对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的认定,应保留充分的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办案心得总结

作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仔细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房屋购买合同、付款凭证、遗嘱等。对于涉及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要明确法院可以就购房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进行处理的原则。

在确定房屋性质和继承份额时,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遗嘱效力、出资情况等因素。对于当事人的主张,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客观分析,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应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果可能,还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以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