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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作为市场交易中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合同在推动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恶意利用实施犯罪。近年来,以合同为形式,以欺骗为手段的合同诈骗罪花样百出、愈演愈烈,一不小心就会落入诈骗陷阱...

二、案情回顾

李某在得知张某急需购买一批建筑材料后,主动联系张某,自称是某大型建材公司的业务代表想要与张某进行交易。为此,李某不仅伪造了相关的工商营业执照,还准备了一份虚假合同,承诺以极为优惠的价格提供高质量的建筑材料,并提出季度结算、货到付款等优惠条件,诱使张某签订合同。

张某信以为真,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了预付款30万元。不料,合同签订后,李某并未如约提供建筑材料,而是企图将预付款据为己有。张某在多次催促退款无果后,发现李某的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均为虚假,于是果断报警。

三、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发现李某确实存在伪造工商执照、编制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等行为,属合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同时责令李某退赔违法所得。

四、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在合同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多会通过冒用、假借他人或机构的名义,伪造“信守合同、资信良好”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产品、项目或服务进行合同交易。再以低价出售高质量货物为诱饵,以小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的信任,然后骗订合同,使对方先发货或先预付货款,从而使诈骗得逞。

就本案而言,李某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同内容、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张某巨额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六、笔者寄语

“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实施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妨害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对自然人受害人来说,其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水平;对单位受害人来说,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其丧失了正常订立合同的机会,行为人挥霍犯罪所得、恶意处分财产、携款潜逃等行为还可能导致受害单位资金链断裂、难以经营,阻碍健康发展,破坏经济秩序。

合同诈骗罪对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威胁。作为合同当事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应务必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和合同内容,坚决防止因一时疏忽而导致财产损失或卷入法律纠纷。在合同签订前,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权利义务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