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某手机营业厅张某、叶某经他人介绍获知,利用客户手机扫描二维码注册网络平台账号可获得佣金(注册成功后,每个号码可以获利3-10元),于是利用在手机营业厅工作之便,在未告知客户真实情况下,私自利用客户手机扫描二维码注册多个网络平台账号,后擅自将注册号码发送至新加入的“拉新”微信群,微信客服每天根据成功注册数量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将获利发给张某、叶某。经核查,截至被抓获前,张某获利2万余元,叶某约获利2600元。

法院判决

经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叶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被告人张某、叶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叶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数据大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个人信息在交易活动或需要进行身份验证时,往往容易被一些不法组织或个人窃取、利用、出售或者泄露给他人,以此非法牟利,严重威胁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给社会稳定造成危害。

法官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客户、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尊重客户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此外,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在日常生活中,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不随意在软件、网络平台上登记、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在发现自己的信息被泄露时,要及时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登记,防止更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同时也告诫不法分子,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切勿因贪图小利违法犯罪,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云安区人民法院

一审:陈海杏

二审:严志昌

三审:林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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