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族耍歌堂

英石假山盆景技艺

瑶族布袋木狮舞

清远独特的风土人情和多元的文化

沉淀出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下简称“非遗”)

截至目前,清远拥有6项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39项省级非遗保护项目、150项市级非遗保护项目、405项县级非遗保护项目。采取有效措施传承、保护、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对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发展和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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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族长鼓舞。(资料图)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就《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清远人大网、“清远人大”微信公众号以及《清远日报》、粤当家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4年9月28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

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非遗项目种类繁多,各自的历史背景、文化价值、存续状态和传承条件都不尽相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分类保护,根据非遗项目的属性、特点和需求,采取更为精准和有效的保护措施,从而提高非遗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除采取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外,还要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分级保护,如:

  • 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

  • 对省级代表性项目,根据需要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

  • 对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支持设立综合性展示场所。

同时,《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方式,包括:

  • 对已丧失代表性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收集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和操作指引建立档案库,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影像记录,实行记忆性保护;

  • 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优先拨付实施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实行抢救性保护;

  • 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商品属性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以及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现状和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实行生产性保护;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探索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及其保护扶持机制。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提出对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特色保护,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具有本地特色的英石假山盆景制作技艺、瑶族耍歌堂、瑶族婚俗、(连南)瑶族长鼓舞、连山瑶族小长鼓舞和瑶族布袋木狮舞等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特色保护。

设立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

有别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活态流变”,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并多以身口相传而延续。对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来说,传承人显得尤为重要。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 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有能力、有意愿长期开展该项目的传承工作;

  • 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长期在本地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 传承谱系不少于三代。

同时,要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不少于10年,中职教育及以上相关专业学习年限可计入从艺时间。存在家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近亲属中多人具有传承能力的,认定同一级别的代表性传承人不多于3人。对于濒危和代表性传承人空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传承成绩突出的传承人,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中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同时,明确了市、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经费保障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给予传承人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传承人补助费。

《条例(草案修改稿)》设立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对《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进行了补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代表性传承人的;

  • 丧失传承能力,不能继续开展传承活动的;

  •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 经评估不合格并被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 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性传承人情形的。

“退出机制可以确保传承人真正具备代表性和影响力,能够积极履行传承义务,从而保障非遗传承体系的健康和活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代表性传承人作为非遗项目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退出机制有助于强化责任意识,促使传承人更加珍视自己的身份,积极投入到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中。

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

近年来,我市以“非遗+旅游”助推文旅产业融合发展,连续多年举办清远市“非遗季”系列活动,为企业提供展销展演宣传平台,加大对城市品牌、特色旅游、农产品宣传推广。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开展立法调研时发现,我市积极依托国家、省、市非遗项目开发文化旅游资源,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引导资金有限,渠道单一,非遗与旅游融合助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作用还有待加强。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等建设。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培育旅游体验基地;鼓励开发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文创产品。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对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有歪曲、贬损等行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宣传。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非遗与旅游的深度融合不仅能够增强游客的文化体验,同时也为非遗的活化利用开辟了新路径。通过立法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有利于实现文化与旅游的双向赋能,助力清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旅游度假目的地。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日报‍

采写:许甜 通讯员 邱庆华

编辑:谭清梅‍‍‍

校对:李爱华‍‍‍‍‍‍‍‍‍‍

二审:刘厚斌‍‍‍‍‍

三审:钟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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