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据从江县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从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从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德云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德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杨德云受贿所得财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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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德云利用担任从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从江县加勉乡原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上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10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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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德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杨德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德云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从江县人民法院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