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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费观念改变以及“颜值经济”的兴起,医美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医美市场规模达到4934亿元,到2025年将超过8000亿元。

同时,医美行业通过直播平台“野蛮生长”,不少主播在直播时充斥着各种容貌焦虑、虚假宣传等内容。

所谓“低价”“破价”医美项目可信吗?直播间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消费者又该如何辨别关于医美那些事儿?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法庭审理一起某医美主播与某经纪公司合同纠纷案,带你揭开直播间背后的医美行业的冰山一角。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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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化名)是一位美容领域博主,2022年,花花和某经纪公司达成《医美达人合作协议》,双方就合作形式、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分成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以来,花花在某视频平台的账号作为双方共同合作的自媒体账号进行直播,以吸引消费者并引流至该公司合作的医院进行医美手术

为提升花花的粉丝量,公司还投入金钱充值平台币,购买网络水军以抬高直播间人气。在花花直播过程中,经纪公司多次对花花提出要求“把脸画的夸张一点,画一些疤痕,吸引消费者”“弄得越奇怪,就越能留住人”,还称该行为系合理的形象设计。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花花通过直播间引流了多名客户到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消费,为经纪公司带来不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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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经纪公司与花花进行了结算,并向其支付部分合作收益。经双方确认,2022年12月双方合作收益本应为6000余元,但经纪公司以花花在直播期间存在消极直播、没有每天进行直播为由扣减2000元,仅支付花花4000余元,随后花花停止直播并要求解除合作。

2023年1月,因不愿解除合同,某经纪公司股东通过微信,向花花发送支付巨额违约金,如不支付则全平台封杀等威胁性消息。

2023年6月,经纪公司一纸诉状将花花告上法院,称合作期间,花花出现擅自停播行为,其违约行为导致了经纪公司的重大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要求花花赔偿违约金100万元名下的主播账号收归经纪公司所有。

花花辩称,经纪公司先未按照约定分成,扣减自己应得利益2000元,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解除,并要求某经纪公司向其支付2000元。而且,公司多次要求她采取“贴假下巴”“针管贴鼻子”“画疤痕”等方式直播,以获取流量热度、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自己有权拒绝履行,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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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纪公司购买水军涨粉,违背合同约定,经纪公司违约,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纪公司通过充值、购买网络水军为花花涨粉,制造虚假粉丝量,并要求花花使用画刀疤脸的形式来吸引人气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污染了网络生态,扰乱了市场秩序,该推广行为与合作协议中某经纪公司应当履行的商业推广及合理形象设计义务不符,违反了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某经纪公司在花花停止直播后,要求其继续履行,花花有权拒绝某经纪公司不合法的要求。

其次,双方合作协议约定了分成方式,并没有就花花应当履行的主播时长、视频更新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协议也并没约定某经纪公司可以扣减主播收益的情形,某经纪公司违反其应当向花花支付收益的义务,随意扣减收益的行为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某经纪公司违约在先,花花有权解除双方的合同。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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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药监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对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力度,对医疗美容行业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突出问题“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医疗美容既具有医疗服务的特性,也兼具消费属性。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医美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如果带货主播在推介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被欺骗的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来源:科学城法庭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