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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2024年第5期要目
【财经法治热点:数字经济法治】
1.人工智能基础模型安全风险的平台治理
周辉(3)
2.数据跨境双轨制下个人信息出境监管豁免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刘金瑞(23)
3.个人信息匿名化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夏庆锋(41)
4.网络平台行为规制中的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否定
刘爱茹(59)
5.论数字产品及其给付规则
——以数字内容与数字服务区分为中心
吴逸越(78)
【专论】
6.对司法智能化应用局限性的观察与思考
——以民事司法智能化应用为中心
张卫平 冉博(94)
7.金融制裁与反制裁中的国家能力建设
沈伟(109)
8.商事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价方法
——以《民法典》第497条的合理性评价要件为中心
黄帅(132)
【争鸣】
9.“同宪法相抵触”的标准:从宪法规范的区分切入
梁芷澄(150)
10.居住权物上代位论质疑
崔炜(165)
11.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司法误区与理论校正
王华伟(179)
【财经法治热点:数字经济法治】
1.人工智能基础模型安全风险的平台治理
作者:周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基础模型的安全治理是人工智能法治化发展面临的重要命题。人工智能基础模型平台作为安全治理的主体,其发现、评估和缓解人工智能系统潜在风险的能力至关重要,具有调整和优化自身模型的作用。国内外人工智能基础模型平台积极布局安全风险治理,但仍然面临治理架构缺乏权威性和代表性、伦理规范过于抽象、测试算力不足、风险评估困难、平台存在利己偏好等挑战。有必要立足于中国人工智能基础模型平台安全治理的实际,完善压力驱动、动力保障、能力强化等机制,更好发挥人工智能基础模型平台对安全治理的特有优势和能动作用,支撑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基础模型;基础模型平台;人工智能安全;人工智能风险;人工智能治理
2.数据跨境双轨制下个人信息出境监管豁免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作者:刘金瑞(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
内容提要:数据跨境新规确立了个人信息出境监管豁免制度,既豁免了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也豁免了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但从我国数据跨境管理双轨制体系来看,这些豁免规则在理解适用上仍存在一系列困惑:符合场景豁免的个人信息是否必然豁免安全评估,一定数量个人信息为何可以豁免同等保护要求出境,过境个人信息豁免、负面清单外豁免的合理限度何在,实践需要与安全关切双重压力下应如何完善豁免。破解这些困惑,就应该明确特定豁免只是豁免保护个人权益的监管机制,厘清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关系以明确豁免边界,系统把握过境个人信息豁免和负面清单外豁免,增强数据跨境制度协同性以缓解豁免规则压力。
关键词:个人信息;出境监管豁免;数据跨境双轨制;重要数据;国家安全
3.个人信息匿名化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作者:夏庆锋(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网络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3条规定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并在第4条对匿名化信息进行豁免保护,采用静态匿名化的方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但是,伴随社会信息化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匿名化信息与非匿名化个人信息的界限趋于模糊,强大的经济激励使去匿名化具有针对性,导致重新识别的匿名化信息对信息主体产生侵害风险甚至现实损害。虽然已有网络服务商承诺、合同义务约定与立法直接禁止等措施对去匿名化进行制约,但未能实现较好的规制效果,应在现有匿名化制度中加入更为灵活的动态匿名化方法。当匿名化信息的使用可能产生损害或是由于语境的变化使匿名化信息具有识别性时需进行更为严格的再匿名化处理,否则不真正匿名化信息仍需受到法律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匿名化信息;去匿名化;动态匿名化;比例原则
4.网络平台行为规制中的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否定
作者:刘爱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我国应否接受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并将其运用于近年来热议的网络平台行为规制当中,有必要从实践角度提供参考。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实践,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机关在基本权利保护的指引下进行民事立法和司法,以及有权机关对立法和司法机关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本欲全面实现基本权利的价值、完善部门法的实施,并更有效地保护基本权利。但相关实践不仅无法实现其目标,反而导致基本权利价值贬损、部门法的独立性和法的安定性受到破坏,并不利于基本权利的保护。通过实践考察及反思可以明确,我国没有也不应将网络平台视为宪法约束对象,应坚持在部门法框架内调整网络平台私益冲突。
关键词:基本权利;网络平台;第三人效力;宪法;部门法
5.论数字产品及其给付规则
——以数字内容与数字服务区分为中心
作者:吴逸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12条第2款致力于规制数字产品的给付,但是仅提供了初步的不成熟的解决方案,且忽略了数字服务这一重要类型,无法应对当前数字社会的现实,更没有给数字经济与数字产品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因此,必须重构数字产品的给付规则。根据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这两大类型的区分以及各自的技术特征和发展趋势,应当重点把握给付的标的物、向谁给付以及给付的具体方式这三个环节,分别确立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给付规则。以给付数字内容为标的的合同本质上更接近于往取之债,而非赴偿之债,其给付完成的标志为经营者使消费者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其他系统可以获取数字内容或获得数字内容的方法;而对提供数字服务来说,经营者使消费者直接或通过其指定的其他系统可以使用数字服务即为完成给付。
关键词:数字产品;给付规则;数字内容;数字服务
【专论】
6.对司法智能化应用局限性的观察与思考
——以民事司法智能化应用为中心
作者:张卫平、冉博(东南大学、烟台大学,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智能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并且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司法智能化的实践将更加普及和丰富。司法智能化的运用对于提高司法的效率以及公正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应当意识到司法智能化的运用也存在着若干局限,必须对此有充分的认识,以免其盲目扩张和极端化,导致对既有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抑制和阻碍。从目前司法智能的运行实践来看,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智能化大数据运用与案件审判中因果关系的龃龉;第二,司法智能化对司法自由裁量的弱化;第三,司法智能化运用中司法政策适用的困境;第四,司法智能化运用中政治、伦理等因素考量的障碍。
关键词:司法智能化;自由裁量;司法大数据;司法政策
7.金融制裁与反制裁中的国家能力建设
作者:沈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制裁被称为没有硝烟的战争,制裁国意图通过制裁措施改变被制裁国的政策和行为,被制裁国通过反制裁措施抵消制裁的消极影响。制裁和反制裁的效果归根结底有赖于制裁国和被制裁国的国家能力。金融制裁取代贸易制裁等传统制裁正在成为制裁和反制裁的主要场域和工具。金融制裁和反制裁所依赖的国家能力建设具有具体指向和多重面向,存在着复杂性和技术性的特征。理解金融制裁和反制裁场域中的国家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为设计金融反制裁工具和措施提供理论框架。
关键词:金融制裁;金融反制裁;国家能力;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执法
8.商事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价方法
——以《民法典》第497条的合理性评价要件为中心
作者:黄帅(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497条是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价规则,其适用对象包括商事合同。司法裁判回避《民法典》第497条的适用,其裁判理由违背立法逻辑,也违反了《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借助《民法典》第497条的合理性评价要件,司法裁判应考量商事交易与民商合一规则设想相比的不同之处。常见条款、经济依赖和保护必要性是合理性评价的具体考量内容。常见条款是长期在相关行业或地域内普遍使用、具有典型性的合同条款。常见条款原则上对争议格式条款具有效力肯定功能,例外情况是相对方因经济依赖接受该格式条款。合理性评价如若无法依靠常见条款,则必须依据效力评价规则的内在设想,在个案中判断保护相对方的必要性,判定内容失衡的格式条款是否合理。
关键词:格式条款;合理性评价;常见条款;经济依赖;保护必要性
【争鸣】
9.“同宪法相抵触”的标准:从宪法规范的区分切入
作者:梁芷澄(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同宪法相抵触”是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的概括标准。不同类型的宪法规范保留给下位法的形成空间不尽相同,这意味着下位法“同宪法相抵触”的审查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相抵触”标准的细化应以宪法规范的类型区分为基础。根据宪法规范形式和内容的不同特征,可首先将其分为“授权规范”和“内容规范”。“授权规范”在实践中又表现出两种不同形态:“纯粹授权规范”和“法律保留规范”。“内容规范”从功能上可分为“适用性规范”与“形成性规范”。这四种不同类型的宪法规范赋予下位法的形成空间大小有别,可以宪法规范的类型分殊为框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样态,尝试建构宽严相济的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标准体系。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审查标准;层级结构;框架秩序;法律保留
10.居住权物上代位论质疑
作者:崔炜(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370条没有将住宅灭失规定为居住权的消灭事由,由此产生了住宅灭失时居住权能否发生物上代位的争论。基于解释论的角度审视,居住权物上代位论错误地混淆了替代住宅上承载的经济利益和居住利益,不能实现恢复居住权人完整利益的矫正目标,且用益物权客体有限性会导致居住权物上代位发生过程中的权利缝隙无法得到弥合。在征收补偿的场景中,新住宅和旧住宅之间仅具有价值关联性,不具备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不能成为适格的代位物。在解释论层面不具备正当性的情况下,基于居住权上的伦理负载而坚持居住权物上代位,实际上是以伦理思维替代物权技术,偏离了私法理性的轨道。住宅灭失后,居住权应当归于消灭,居住权人有权独立地提出损害赔偿或征收补偿。当不存在统一的市场价格时,居住权的财产价值应根据设立时的对价和剩余期限确定,或参照类似住宅的租赁价格确定。
关键词:居住权消灭;征收补偿;物上代位;使用利益;人役性
11.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司法误区与理论校正
作者:王华伟(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急速增长的背后,存在司法适用的若干误区。本罪立法已包含刑法干预早期化的思想,其司法适用不宜再过度强调预防性特征,应在绝对的共犯独立性和严格的共犯从属性之间寻找第三条道路,即正犯行为相对宽松的事实性制约。本罪被帮助行为和帮助行为的罪量要求,都在司法适用中被过度放低。被帮助行为的罪量要求只有在一对多共犯参与模式中才能例外性地放宽,帮助行为的罪量认定则应牢牢把握不法关联性,审慎对待银行卡流水金额这样的泛化标准。应当对本罪主观明知进行限制解释,适当收缩推定规则的适用,防止责任主义原则的弱化。本罪的司法认定应在积极治理网络犯罪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取得平衡。
关键词:帮助行为;正犯行为;预防刑法;罪量要素;主观明知
《财经法学》于2015年1月创刊,为双月刊,单月15日出版发行,是法学学科领域的专业性学术期刊。“财经法学”一名,既表明该刊物与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紧密相连,亦有突出交叉学科特色之意。所谓“财”,即财产;所谓“经”,即经济。故而“财·经·法”即以财产为客体的私法、以经济为调整对象的公法以及经济、管理与法学交叉领域之合称,简言之,《财经法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抱有特别的关注。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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