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8日8时50分许
位于广西崇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卜寨片区的
广西泰航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车间发生爆炸
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890万元
近日,崇左市人民政府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崇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西泰航新材料有限公司“7·18”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使用和管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规范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泰航公司整个厂房(包括砖砌的防火墙)完全坍塌,仅剩3根厂房支承柱。现场找到的相对完整的设备是液压压片机和一台压缩空气储罐(已被气浪掀翻),其它设备或支离破碎,或被零散的建筑构件覆盖,拼凑不齐;现场发现两个爆炸留下的坑洞。
调查报告还显示,企业将爆炸点1(约400kg半成品纤维素混合物)和爆炸点2(约30kg纤维素混合物药片)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随意存放于生产车间,未按规定存放是造成此次爆炸事故的重要原因。
此外,泰航公司还存在盲目蛮干、非法生产的问题。该公司年产10亿枚一体钉项目于2023年12月开始非法生产,期间两次从某化工公司购买硝化棉(B棉)作为生产一体钉辅料,第一次购买4吨、第二次购买5吨,共计9吨。事发前企业非法生产售卖一体钉约560万枚,使用硝化棉约5吨,事发后退回某化工公司硝化棉约2吨,事发时生产车间硝化棉约2吨。
该起事故中,泰航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兼操作员宋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直接原因
陈某某在操作压片机过程中,没能及时有效处置压片机中硬杂质与模具摩擦产生的火花,火花飞溅引燃压片机旁物料桶中的纤维素混合物,进而引爆车间内半成品纤维素混合物导致爆炸。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8日早上8时许,陈某某、何某某到岗工作,其中陈某某按公司日常工作要求打扫车间地面卫生,何某某操作平时由自己负责的组装机。
8时10分许,何某某发现组装机故障,便去操作平时由陈某某操作的组装机,同时向宋某报告组装机故障。
8时15分许,宋某检查后发现是组装机的弹簧损坏,计划外出购买弹簧配件。同时,为了保持车间设备正常运转,宋某打开平时由自己操作的液压压片机操作了一会,便通知陈某某来顶替自己操作液压压片机,并现场演示操作步骤(之前存在由陈某某顶替操作的情形,宋某担心陈某某忘记又演示一次),交代注意事项。
8时41分许,宋某离开车间外出购买配件。
8时50分许,泰航公司厂房顶有火光闪出,接着发生爆炸。
在公司附近加油站加油的宋某听到公司方向有巨响,立即开车返回公司,看到是公司车间爆炸,当即请求隔壁公司员工帮助拨打了“110、119、120”报警求救,同时寻找公司被困员工。
宋某将压在何某某身上的钢筋移开后,继续去厂区压片机附近寻找另外一名员工陈某某,后被前来救援的消防员带离爆炸区域。
人员伤亡情况
1.死亡人员。陈某某,女,48岁,泰航公司塑壳钉组装机操作员,2023年12月入职,入职时未经公司三级安全教育。
2.受伤人员。何某某,女,43岁,泰航公司塑壳钉组装机操作员,2024年7月入职,入职时未经公司三级安全教育;黄某某,女,39岁,崇左市某公司门卫。
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泰航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不能有效识别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不能及时消除可能产生隐患。
2.企业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不规范。企业未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将易制爆化学品堆放在不具备存放标准的生产车间,公司易制爆化学品的操作人员未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3.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泰航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液压压片机操作规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兼液压压片机操作员)宋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车间安全管理、有关机械操作规程均由主要负责人口头交代完成。
4.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存在缺陷。经现场勘查及对企业负责人现场问询得知,工艺过程中无法完全剔除送压片的纤维素混合物中含有的细微金属、砂子等硬杂质,压片机在工作状态下起火不可避免,且机器一直未调试正常并且配套模具未做好。
5.有关行政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控不严,未能有效防范化解事故风险。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宋某,泰航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兼操作员。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本单位2024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未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及时消除操作设备产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流于形式,未组织学习和演练;盲目蛮干,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操作岗位交给没有经过操作规程培训的人员作业,造成操作人员当场伤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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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
编辑:崔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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