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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动态

经济观察网讯 9月11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调整公办高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公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各相关高校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非营利原则,严格履行成本核算、可行性论证、学校集体研究决策等程序自主确定,同时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规范学费收取。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他费用。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提前毕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具体退费细则由各高校与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同步制定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学费保持相对稳定。制定公办高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应保持合理并相对稳定,学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各高校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四、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高校要通过招生简章、校内公示栏、学校门户网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向学生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

五、承担研究教育任务的研究机构、学校等其他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单位,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管理方式按上述规定执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其学费标准管理方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学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25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开始执行新学费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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