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公路自行车骑行迅速在互联网上“出圈”,各种骑行路线、骑行打卡景点等攻略热度持续攀升,户外骑行成为新兴潮流运动,提供了与城市深度链接的新选择。然而,我国自行车骑行运动整体尚处萌芽阶段,伴随骑行热度不断攀升的还有各地发生的骑行事故与诉讼纠纷,“骑行热”背后潜藏的组织者、管理者、参与者风险亦需“骑友”们予以重视。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整理多家法院涉骑行热的相关案例,围绕“骑行”这一主题发布风险提示。
骑行组织者未尽法定义务或将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被告汤某在骑行微信群内发布骑行活动征集及行程信息后与原告刘某在内的二十余名骑友开展了骑行活动,并于当日中午在聚餐地点共同烧烤饮酒。饭后返程途中,刘某骑行在队尾处,不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家属将汤某等人诉至法院,并主张医疗费、丧葬费等多项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本次骑行活动的组织不具有比赛性和盈利性,但骑友们实际参与骑行活动后,彼此间基于共同目的产生信赖,由此前的一般关系转化为特别约束关系,从而产生了更高的注意义务。简言之,对骑行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其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他同行参与人而言,应当负有更高的帮助义务。本案汤某作为组织者未完全尽到诸如规劝饮酒、骑行陪同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余同行人员亦未尽到饮酒提醒、酒后照看等帮助义务,因而也被判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表示,反观当前各类骑行活动,依旧存在部分组织者未落实风险提示、骑行线路规划不合理、未制定风险预案等风险、且往往组织者存在未审核骑行参与人员资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救助、协助援助等现象,在组织活动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疏漏。
骑行管理人未尽职责或将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浙江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未满12周岁的邓某骑自行车与年近八旬的钱某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邓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邓某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应对钱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邓某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单独财产,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邓某一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法官表示,虽然部分组织者、管理者会就骑行相关风险进行提示,但由于骑行团队往往结构松散,缺少相应的管理规范,随着骑行“低龄化”现象的蔓延,部分未成年人参与骑行活动时家长监护管理不力,也导致了系列纠纷的出现。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而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发布数据显示,我国不满12周岁骑行者占骑行事故当事人的7.5%。随着公路自行车骑行活动兴起,不少未成年人参与其中,领队及家长却并未尽到管理职责。由于未成年人身材小、视野低、风险意识及判断能力较差,且缺乏道路驾驶经验,难以对复杂路况及时作出应急应变。此外,未成年人体力不足、手掌短、虎口小、身体控制能力较弱,易造成紧急制动不及时引发安全事故。此时父母作为未成年骑行者的监护人若未尽到监护职责,会被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
骑行参与者行为不规范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参与者,“骑友”自身才是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021年北京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向会车时,因原告在下坡路段采用单侧脚蹬行、溜车行驶等骑行行为,易无法安全制动、易引发交通事故而被法院认定承担一定过错。2024年上海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告于某逆向骑行,违反了我国右侧通行的基本交通规则,且事发路段为笔直车道,于某未及时调整路线回到正确车道,存在明显过错,最终被判定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法官表示,在当前各类骑行活动中,骑行人员无视交规闯红灯、不佩戴安全头盔、占用机动车车道、追逐竞速行使、非法加装改装、违规载人载物等现象常发。此类不规范骑行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城市交通秩序,也为其他出行者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若因骑行事故导致诉讼产生,骑行人或将因前述不规范骑行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无论是骑行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还是参与者均应确保骑行安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在活动开始前,应做好风险评估与预防、考察线路危险性、关注沿线天气并制定风险预案等,同时应加强骑行人员的资质审核,注重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及风险提示。管理者在骑行活动中应注重现场指挥和安全引导,规劝参与者的危险行为,对体力不支等人员及时照看,发生紧急事故时积极组织医疗急救、协助救援等。参与者也应审慎检查骑行装备,规范自身行为,佩戴防护设施,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骑行环境。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讯员 魏廉升 邱若凡
编辑 刘倩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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