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建设美丽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牵头构建起“省内小协同、省际中协同、全国大协同”的多层次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体系,切实担负起保护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国家公园的政治责任与司法使命。

2023年9月12日,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成立大会在福建省南平市召开,并一致通过《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章程》。联盟以域内分布有国家公园(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国家公园)或集中管辖审理涉国家公园环境资源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为主体,由具有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研究等职能的组织或机构参与的国家公园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共同体,旨在构建“法治引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有序、相互衔接”的国家公园统一司法保护体系。

值此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联盟成立一周年之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发布武夷山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展示闽赣两省法院协同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的成果成效,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推动国家公园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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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滕某飞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滕某飞为了食用,在明知金线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且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骑摩托车从江西进入武夷山市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某山场,徒手在岩石上采摘金线兰、草珊瑚、阔叶十大功劳等草药,后被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经鉴定,查获采挖的植物(药材)共有三种,其中第一种植物金线兰已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裁判结果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飞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摘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金线兰,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滕某飞的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据此判决:被告人滕某飞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赔偿被非法采摘金线兰的生态植被修复费用共计550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滕某飞服从判决,缴纳罚金、修复费用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福建武夷山是我国唯一一个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是闻名于世的“世界生物之窗”,独特的自然环境造就了其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只有强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才能维护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稳定性。

本案系武夷山国家公园设立之后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被告人滕某飞主观犯意明显,对其犯罪行为应予以惩处。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法律规定、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进行刑罚裁量,并组织人大代表、国家公园辖区乡镇代表等旁听庭审,到案发地开展法律宣传、问卷调查等,通过此案的审理,对居住于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区域的群众敲响了警钟,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二王某富故意毁坏财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富为管理好其向黄某华承包的地处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某山场,未经办理任何采伐审批手续和林木所有权人黄某华同意,携带柴刀和“草甘膦”农药到该山场,先用柴刀在影响茶树生长的林木主干处劈出缺口,再将购买的“草甘膦”倒入缺口处,从而让林木逐渐脱水枯死。经鉴定,被毁坏的林木共65株,折立木蓄积量为12.5732立方米。

裁判结果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富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故意毁坏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富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复绿补种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但其犯罪对象为生长于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林木,应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王某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富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臻山川精英秀气所钟”,武夷山国家公园得天独厚、不可复制的生态环境造就了武夷岩茶的优良品质,武夷岩茶产业的繁盛也推动了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但受利益驱使,茶农非法采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用于扩种茶树屡禁不止,破坏了武夷山国家公园的森林资源与自然生态环境。人民法院秉持最严法治理念,考量被告人虽具有自首、复绿补种、取得林木所有权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但犯罪地在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具有独特重要性,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同时,注重发挥司法的引领示范功能,采用“巡回审判+媒体报道”融合宣传方式,引导原住居民树立生态保护第一、全民公益性的国家公园理念,在推进国家公园高质量建设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公园与原住民互惠共生。

案例三李某明等7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等7人为了养鸟,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捕鸟网等禁猎工具到南平市建阳区猎捕画眉鸟32只,鉴定价值均为1000元/只。为此,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对7人分别以非法狩猎罪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环境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7名被告人公开向社会道歉。

裁判结果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等7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对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单处罚金1000元不等的刑罚,并责令在南平市主流媒体公开道歉。系列案件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抗诉、上诉,系列一审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区域,保存了地球同纬度最完整、最典型、面积最大的中亚热带原生性森林生态系统,被誉为“鸟的天堂”“蛇的王国”“昆虫的世界”。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内各种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屡禁不止,给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上述七起非法猎捕画眉鸟案件,彰显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力度。同时,针对国家公园原住居民开展普法宣传和科普宣教,在“爱鸟周”期间前往涉案32只画眉鸟被捕获地放生全部画眉鸟,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是人民法院同时抓好执法办案与以案释法,做深做实武夷山国家公园环境资源案件源头预防工作的有益实践。

案例四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罚款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2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对南平市建阳区某牧业公司现场检查发现:1.农灌时部分养殖废水经破损断裂的排洪管流入泄洪渠并最终流入麻阳溪。外排废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其中总磷超过了《畜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中规定的排放标准。2.牛粪堆放场所部分牛粪露天堆放,牛粪渗滤液流入堆场旁雨水沟。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闽南环罚〔202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牧业公司处以罚款142500元。某牧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4日作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但某牧业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拒不履行。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遂就闽南环罚〔202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结果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闽南环罚〔2023〕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素有“武夷山水天下奇,千峰万壑皆如画”的美誉,加快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打好碧水保卫战,对于维护武夷山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涉案麻阳溪系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的主要河流之一。涉案企业在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配置上存在短板,造成养殖超标废水渗漏并流入麻阳溪。行政执法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经严格依法审查,裁定支持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针对国家公园环带区域违法排放污水案件多发的现象,人民法院积极主动促推行政司法衔接配合,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生态保护职能部门等组织构建环境问题联排机制,采取参与涉国家公园水生态保护专项巡查活动,不定期联合深入企业摸排污染防治情况,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加快补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等举措,实现国家公园水生态保护执法司法双赢多赢共赢,推动形成武夷山国家公园水生态系统安全保护共治合力。

案例五王某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份中旬,上诉人王某长与他人经商议承包江西省铅山县武夷山镇薛家村高桥“二渡港”山场毛竹采伐、售卖事宜,在向铅山县武夷山镇薛家村垅下村民小组、埠头村民小组支付承包费后,即在属于铅山县共大林场的林地进行砍伐,为便利毛竹下山,在山场开垦了两条新的林道。经鉴定,武夷山镇高桥“二渡港”山场开挖林道毁坏林地面积13.19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5.02亩、商品林8.17亩;采伐林木范围共砍伐阔叶林393株、砍伐阔叶林总蓄积为14.358立方米,公益林范围砍伐6441根毛竹,价值25764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在被损毁林地上补植荷木1900棵、香枫900棵,经铅山县共大林场证明,补植植物符合当地生态环境,现场修复完成。

裁判结果

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长犯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后王某长提起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长基于盗伐林木的犯罪目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改判上诉人王某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国家公园毗邻区域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江西省铅山县武夷山镇是江西首个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地主区域,全镇有山林面积64万亩,公益林31.2万亩、毛竹林12万亩,森林覆盖率高达91.02%。本案被告人系鲜竹采伐经营者,在承包采伐区域过程中,未向发包人核实林权证和竹林的实际所有权人,对林权界址以及公益林界址未进行确认就实施砍伐行为而引发犯罪。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主动引导当事人对损毁裸露林地补植了适合当地环境的苗木,完成了损毁林地修复。考虑到因为公益林界址标识不足可能导致鲜竹经营主体陷入犯罪境地,本案判决后,人民法院联动林业部门对环武夷山国家公园的公益林开展巡林活动,通过在自然村通往公益林的出入口增设“公益林司法保护提示牌”,对损毁林地进行司法回访等方式有效提升了辖区村小组及村民的公益林保护意识。

案例六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万某勇、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铅山县武夷山镇王村某山场山体发生塌方。2018年12月18日,万某勇以某矿业有限公司铅山分公司的名义与王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由某矿业有限公司铅山分公司出资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料由该分公司加工销售。2019年2月22日,万某勇以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铅山县发改委申请获得某地质灾害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万某勇以某矿业有限公司铅山分公司的名义申请使用涉案地点1.8877公顷(28亩)林地,并于2019年7月11日获得江西省林业局审批同意。万某勇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某山场的公益林进行剥离,并非法采挖砂石,采挖的砂石堆放压占农用地,之后将砂石运输到砂厂进行加工进行出售。经鉴定,万某勇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共造成审批范围外公益林地毁坏19171平方米,砂石堆放压占水田等农用地3789平方米,审批范围内新挖林地面积为5626平方米,剥离矿产资源方数43190立方米。

裁判结果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万某勇与某矿业有限公司之间对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本案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系被告万某勇与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910884.71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49551.7元、鉴定费20000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万某勇以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环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进行非法采矿,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同时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还会危及国家公园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稳定性,故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不仅关注矿产资源损失和土地破坏,还考虑开采区域的林草、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全方位生态要素,依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对被告万某勇、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生态修复责任的认定,依法对其判处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旨在实现当地生态环境的全面恢复和可持续化发展。本案的判决不仅可以引导国家公园附近居民关注环境保护问题,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同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也有助于拓宽环境救济渠道,提高环境问题的解决效率,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供稿:生态庭、南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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