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任何交通违法犯罪行为
都逃脱不了法网的追击
交通肇事逃逸者
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
全责!交通肇事逃逸!
2024年8月11日,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LA***5轻型普通货车,从峨眉山市木府往胜利饭店方向行驶。02时24分许,当该车行驶至滨湖东路与宝马街红绿灯交叉路口处时,在车辆右转弯过程中,与直行由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LT***1的小型轿车(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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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后,彭某某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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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彭某某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彭某某未驾驶车辆逃逸,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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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彭某某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且无其他情形的违法行为及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100元,驾驶证记9分。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切不可为逃避法律责任
驾驶或者遗弃车辆
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以及潜逃藏匿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的正确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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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 | 刘 冉、胡 荀、徐鼎镇
审 核 | 赵 亮
签 发 | 王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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