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网红主播与其合作的传媒公司产生纠纷,便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针对该公司的言论,传媒公司将该网红主播起诉至法院,要求网红主播赔偿其2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如何判决呢?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邀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任格释法明理。
原告(某传媒公司)认为:2023年10月份,被告龚某与其公司因解除合同事宜发生争执。随后被告龚某在某音平台上发布一条标题为“某传媒公会,主播们不要踩坑,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要上当受骗!”的视频,视频中明确附有原告公司的标识,截止视频发布当天视频已有1千余条点赞,6百余条评论,2千余条转发。原告公司认为被告龚某的行为属于捏造,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损害原告声誉和企业形象,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龚某停止在网络上进行不实言论的散布行为;在某音平台、微信朋友圈或相关媒体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因停止侵权所产生的费用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被告龚某(某网红主播)辩称其发表的视频内容是真实的,(某传媒)公会确实向被告索要过巨额会费;该视频仅存在了一天,第二天就删除了,不存在一直侵权的行为;原告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发布视频收入锐减的证据,亦没有证据证明收入减少系被告的原因;龚某认为其不属于原告公司员工。
根据原告、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23年7月,龚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即原告(丙方、公会)签订《主播及公会合作协议》,约定龚某在甲方平台上开展直播活动,由丙方提供运营服务并对主播进行管理、培训、考核等。原被告均认可被告龚某与原告公司主播张某搭档共同进行网络直播等活动。2023年10月份,被告龚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因解除合同事宜发生争执。龚某遂在某音平台上发布不实视频。
2023年10月12日,龚某发布了一条视频,视频内含有“我在这里播了三个月,现在他们翻脸,公会敲诈我1万6000块钱,然后今天我来这边给他赎钱,然后他们又变卦,问我要32000元,到现在又问我要8万,大家千万不要上当受骗了”等内容。视频另有单独页面显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传媒”等公司标识。
法院认为,被告直播时标题含有“某某传媒工会”等内容,且视频中另有单独页面突出“某某传媒”字样且“某某传媒”上面明确载有原告公司名称等信息,且被告自认实施上述行为的并非本案原告,其言论缺乏事实依据,被告龚某上述行为足以使一般公众误以为被告所称内容指向的主体为本案原告,故对被告该项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龚某在视频中使用了“敲诈”等贬损性质的言论,并使用了原告公司的标识作为配图,龚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龚某通过信息网络媒体发布该视频,被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会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下降,且这种通过网络方式实行的侵害行为比传统形式所传播产生的影响力更大。虽然事后被告龚某删除了相关内容,但其主观上有对原告的名誉进行贬损的故意,客观上已被原告以外的人所知悉,足以使公众对原告作出不良猜测,从而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本案中,因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某音平台,法院结合被告龚某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不当言论影响范围等确定被告龚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道歉视频七天,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意。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 任格
随着自媒体行业飞速的发展,短视频应用之广导致侵权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造成后果更严重。而作为自媒体用户的网红主播,其随着粉丝数量的增多,自由表达的影响力亦在不断扩大,若其以员工身份在网上发帖属实内容,且未使用夸大、捏造、侮辱、诽谤等言辞,该行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但有一定粉丝基础网红主播,将恶意编造不实信息发至具有传播影响力的平台,以此“吐槽”老东家,虽然两天后删除,依然需要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侵权人责任承担。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夏青丨监制:杨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