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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近日,在重庆阴条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重庆市巫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开庭审理。来自当地司法局、党校、林业局等单位代表及县人大代表、当地村民等百余人在场旁听。

2023年7月,巫溪县公安局和巫溪县官山国有林场联合开展“净山行动”巡逻防控工作时,当场抓获正在林场内非法采挖野生天麻、野生重楼等中药材的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和陈某某二人。

当年9月,案件被移送至巫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野生天麻、野生重楼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科研价值,而且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和食用营养价值。2023年6月至7月期间,陈某某、翁某某以食用和出售为目的,多次相约在官山林场内非法采挖野生天麻和野生重楼。

“根据法律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依据为植物的株数。现实中,一株野生天麻、野生重楼植株上往往有多个果实,而此案中天麻、重楼查获时已从植株上分离(剥离)下来,只有个数,无法判断所采挖的株数。”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向其权发现该案定罪依据存在一定争议。

随后,经与县林业局、万州区人民法院沟通,因野生天麻和重楼可能存在一株多果的情形,为做到精准量刑,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进一步补充侦查,并完善相关证据链,最终确定陈某某非法采挖野生天麻4株、野生重楼2株,翁某某非法采挖野生天麻4株、野生重楼4株。

2024年2月,巫溪县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翁某某、陈某某二人提起公诉。“重庆阴条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誉为‘天然物种基因库’,境内拥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也因其丰富的生态多样性资源,近年来当地时有盗挖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等案件发生。”办案检察官表示,该案虽然并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背后反映出当地不法分子“靠山吃山”的现象并不少见。

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最大限度保护辖区生物多样性,经与万州区法院商议,法检两院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重庆阴条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邀请当地群众旁听。

“翁某某每周定时到重庆阴条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处报到,开展巡山护林等工作,每周5天,每天3小时,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相关标准,折算后翁某某应提供400小时的劳动。”近日,在重庆阴条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以劳务方式替代履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深刻认识到了所犯的错误,今后将积极改正,遵守法律法规。”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过。

“自然保护区变成了法治课堂,这样的一场生动且极具教育意义的普法,也让周边群众从‘身边人’‘身边事’‘身边案’中,吸取教训,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理念。”庭审结束后,重庆市人大代表夏国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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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重庆检事儿

编辑 | 刘岩

审核 | 田骁

投稿 | tx3053911(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