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个夫妻债务人破产案例。郭某某、李某某被深圳中院认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裁定宣告其破产。自宣告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这是深圳中院首次对夫妻债务人作出这样的裁定。今天李迈律师带大家深入了解个人破产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夫妻欠 928 万,3 年后没还完或可免?李迈律师解读个人破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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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欠 928 万,3 年后没还完或可免?李迈律师解读个人破产相关法

法律知识

个人破产的条件是什么?怎样才算 “丧失清偿能力” 或者 “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呢?

申请个人破产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对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无法偿还,这是一种客观财产状况,也叫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二是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不抵债是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和不能清偿有所不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是资产负债表标准。

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以下情形: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而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还有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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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考察期的设置目的是什么?三年的期限依据何在呢?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允许债务人破产免责,目的是保护 “诚实但不幸” 的债务人。

免责考察期制度不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主客观原因,即便 “诚实但不幸”,在 3 - 6 年的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要把超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水平的收入用于继续清偿债务,还要接受严格的行为限制和职业资格限制。

免责考察期对债务人的限制会影响其重新就业和创新创业,考察期过长会对保护企业家、鼓励投资创业等立法目标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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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与防止逃废债之间是如何平衡的呢?

个人破产旨在解脱 “诚实而不幸” 的债务人的沉重债务负担,对于想利用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人,要通过制度机制阻挡,甚至追究责任惩戒。

个人破产有特殊性,防范逃废债也有特殊措施,像规定债务人申报家庭财产;债务人特殊关系人有协助查明财产的义务;严格债务免除的法定条件,规定考察期发现逃废债务的法律后果;明确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监督等,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让申请破产者不能、不敢、不愿逃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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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要知道,破产制度虽允许特定情况下免除部分债务,但不是轻松 “赖账”,破产是为真正陷入困境、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债务问题的人提供帮助的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