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是全国第47个“质量月”,活动以“加强质量支撑 共建质量强国”为主题,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以及省、市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部署,云浮中院立足职能职责,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为抓手,加强质量支撑,共建质量强市,积极延伸法治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以来,周某全在经营新兴县某凉茶铺期间,将中药麻黄添加到其配制的寒咳茶后以每杯8元左右的价格对外出售;同时将添加了中药麻黄的寒咳茶原料出售给新兴县其他5家凉茶铺。2023年7月26日,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兴县某凉茶店进行抽检,经检验,其寒咳茶中含有麻黄碱,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年8月24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第二次抽检,经检验,其寒咳茶原料含盐酸麻黄碱和盐酸伪麻黄碱。截至案发日,周某全销售添加中药麻黄的寒咳茶及原料非法获利共600元。
法院判决
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全在其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物质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周某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 周某全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周某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由暂扣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麻黄作为中药材虽然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但同时也含有一定的毒性成分,如麻黄碱等生物碱类物质,使用不合理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周某全作为凉茶铺经营者,对中药材具有一定知识,仍使用中药材麻黄配制寒咳茶原料包熬制成凉茶销售给不特定人群,并将寒咳茶原料包供应给五间加盟店,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药品安全关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本案具有较大的现实警示作用,告诫广大经营者务必提高法律意识,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充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若因一时的利益触犯刑法,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供稿:新兴法院
挂图来源:市说新语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柯丽莹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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