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都湾财社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该案涉及中国广电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搭售机顶盒和IC卡的行为和有线数字电视服务问题,在二审中广电某鞍山分公司被最高法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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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为的认定,案件的裁判,通过办好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体现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作用,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于规范民生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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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湾财社记者从中国文书裁决网获悉,案号为2023)最高法知民终383号的判决书显示,广电某鞍山分公司与某化纺视讯维修站(以下简称某化纺维修站)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在合作区域内传输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某化纺维修站自行接入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合作区域内某化纺维修站供应客户的机顶盒消耗完后只能使用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提供的机顶盒;合作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某化纺维修站有权优先续约。

2021年11月21日,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函告某化纺维修站,合作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不再续约。双方协商无果,某化纺维修站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停止实施拒绝交易行为,按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续签合同;确认其搭售机顶盒和IC卡的行为无效,允许某化纺维修站使用其他品牌的机顶盒和IC卡入网;赔偿某化纺维修站支出的律师费。一审法院认为,广电某鞍山分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据此判决驳回某化纺维修站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化纺维修站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辽宁省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是该市内唯一能够将该项服务覆盖全市的经营主体,故其在该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某化纺维修站在自行购买的机顶盒消耗完毕后只能使用其提供的机顶盒,不仅限制、剥夺了某化纺维修站在有线电视机顶盒市场上选择其他交易相对方的自由,也排斥、限制了其他现有或潜在的有线电视机顶盒供应商向某化纺维修站供应机顶盒的交易机会,构成搭售行为。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由于历史、政策、技术等多重因素叠加导致的客观情势变更,在合作协议履行期届满时已趋于自然消亡,双方的合作模式已无延续之价值,且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已自行完成合作区域范围的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该区域居民用户可正常收看有线数字电视节目,故广电某鞍山分公司不再续约不构成拒绝交易。某化纺维修站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予以全额支持。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广电某鞍山分公司赔偿某化纺维修站合理开支5000元,驳回某化纺视讯维修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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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案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拒绝交易行为和搭售行为的认定。本案纠纷虽然发生在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的供应方和接收方之间,但直接关系终端用户收看有线数字电视的民生福祉。本案裁判对于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反垄断司法职能作用,科学界定相关市场、精准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具有积极意义。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孔学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