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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城市餐饮消费中,消费者会更倾向于有档次、有品味的连锁餐饮品牌进行消费。而在我们广西南宁,就有这么一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桂菜品牌——“瑶长府”。但是,近期“瑶长府”却陷入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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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强

XIEZHIQIANG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瑶长府”商标争夺案

 “瑶长府”商标争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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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长府”商标争夺案

本期主笔

谢志强

关键词

商标权

基本案情

GUANG XI GAO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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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接到原告林某和广西北海瑶长府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广西瑶长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广西瑶长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岭旗舰店的案件,起诉的原因是关于“瑶长府”这个商标的使用问题。

原告在起诉时称,自己拥有“瑶长府”商标的使用权,而被告在日常餐饮经营中,多次使用“瑶长府”商标,且被告还将“瑶长府”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费用20万元。

法院审理

GUANG XI GAO YUAN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互相之间没有任何从属或者合作关系。

原告林某在2019年2月27日,申请注册“瑶长府”商标,商标经核准后注册成功,核定的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及第43类,第43类则是涵盖了各种餐饮住宿服务。在2021年11月12日,林某成立广西北海瑶长府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并在当年的12月1日,林某将“瑶长府”的商标许可给该公司独占使用。

被告广西瑶长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3日,主要经营餐饮服务等。在2018年6月8日,广西瑶长府公司设立分公司广西瑶长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茶花园路店;2020年6月8日,设立分公司广西瑶长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凤岭旗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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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二被告公司的成立时间,是早于原告北海瑶长府有限公司的。被告认为自己在2015年已经使用案涉“瑶长府”字号、图形文字、装饰装修、餐具等,并在广西南宁开设有两家大型门店,“瑶长府”字号在广西南宁已为大家所知晓。被告认为原告恶意抢注商标、恶意诉讼的行为,是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累的商誉,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这样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案件的审理要点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是二被告是否侵犯了二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是二被告在其企业字号和经营场所使用“瑶长府”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第三,是如果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是怎么去认定二被告是否侵犯了二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广西瑶长府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3日,自成立至今一直使用“瑶长府”作为门店招牌经营使用,并先后获得桂菜优秀品牌、南宁地标美食新锐品牌、2022南宁餐饮行业社会责任优秀企业等荣誉。而原告林某在2019年2月申请注册“瑶长府”商标,在2021年设立北海瑶长府公司,时间均晚于广西瑶长府公司的成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称于2019年6月1日与案外人黄某签订《瑶长府餐厅合作协议》,“瑶长府”商标自这时开始使用,后面因为新冠疫情原因,餐厅经营不善而终止合作。但是,原告没能就此举证餐厅的具体经营时长及经营规模。而且在之后的时间,原告没有继续实际经营使用“瑶长府”商标。

通过这些事实可以看出,广西瑶长府公司通过多年的经营活动,在南宁市范围内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而林某注册“瑶长府”商标后,只是短暂、小规模许可他人经营使用“瑶长府”商标,并没有对商标进行过任何广告宣传投入,也没有获得过任何荣誉。两相对比之下,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南宁市的消费者很难将“瑶长府”品牌与林某注册的“瑶长府”商标产生关联性,消费者更加认可的“瑶长府”应当是广西瑶长府公司多年经营使用的“瑶长府”品牌,所以对于南宁市范围内的消费者而言,不会对二者的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因此广西瑶长府公司作为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瑶长府”字样。而“原使用范围内”应当确定为南宁市范围内。所以广西瑶长府公司在南宁市范围内新增的门店应当属于“原有使用范围”的范畴,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使用。法院对于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那二被告在企业字号和经营场所使用“瑶长府”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们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林某注册“瑶长府”商标及成立广西北海瑶长府公司的时间均晚于广西瑶长府公司成立时间和该公司将“瑶长府”作为品牌经营使用的时间。广西瑶长府公司作为一家规模较大的餐饮公司,先行使用“瑶长府”作为品牌经营,在主观上不存在借助林某的“瑶长府”注册商标扩大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导致林某、广西北海瑶长府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法院认为,二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对于二原告认为二被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所以法院对于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GUANG XI GAO YUAN

商标的核心在于使用,其不仅承载着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附着了企业的商誉。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方面,在企业规模扩大、知名度提升以后要及时注册商标,以免被他人抢注商标而使得自己合法经营积累的品牌成为他人“维权”工具;另一方面,针对抢注商标者的侵权控诉,可以援引在先使用权抗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高院 良庆区法院

视频:广西高院融媒体中心

编辑:莫啁媚

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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