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基本条件

1、资金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 150 万元人民币,并且需要实际缴纳。同时,需要开设质保金账户,存入 140 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正常情况下无法取出,经营 3 年无违规、无处罚、无投诉后可以申请退还部分。

2、经营场所与设施:拥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即拥有实际的办公室地址,并能提供房本复印件、租赁合同、发票等。具备必要的营业设施,如电脑(能联旅游局的局域网)、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等。

3、人员要求:有 3 名任职导游,且每位导游都必须取得导游证。还需要有一名计调、一名会计,法人要有旅行社的工作经历。

4、经营范围:已有旅行社公司主体,经营范围需要包含国内旅游业务以及入境旅游业务(申请出境业务后需包含出境旅游业务)。

4、经营年限与记录:若已有国内旅行社,想升级为出境旅行社,需要国内旅行社经营满 2 年,且在这两年内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二、准备申请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已有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 经营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明等。
  4. 设施设备证明,例如办公设备的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等。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6. 导游人员名单、导游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
  7. 旅行社章程。
  8.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设立出境旅行社的原因、优势、发展规划等。
  9. 其他可能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财务审计报告等。

三、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提交申请时,需要填写《出境旅游业务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四、审核与现场检查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资金、人员等方面。同时,会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导游人员等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专家将重点检查企业的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五、审批决定

经过现场核查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将颁发《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不予许可并告知原因。企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