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9月10日,西安市印发《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根据办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服务。

根据办法,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为,具有西安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根据办法,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如何申请及受理?根据办法,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供养申请,也可以通过“西安e救助”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查委托授权书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承诺书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核实。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照料服务人,由村(居)委会和照料服务人按照协议照料其生活,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来源:三秦都市报

编 辑:诗 薇

责 编:程 方

审 核:柯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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