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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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

1. 诉讼请求

- 高秀兰女士、陈悦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 ①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启皓的所有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产,同时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事实与理由

- 被继承人陈启皓于2020年3月2日去世,其有三位继承人,分别为陈启皓的母亲高秀兰女士、陈启皓的女儿陈悦女士以及陈启皓的现任妻子吴雅女士。三人在分割陈启皓遗产时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此外,高秀兰女士年事已高且无劳动能力,认为应适当多分遗产。

(二)被告答辩意见

1. 吴雅女士、朱强辩称:

- 对于陈启皓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吴雅女士应当分得大部分遗产,高秀兰女士、陈悦女士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理由如下:

- 吴雅女士与陈启皓在1998年1月25日结婚,婚后二十二年间二人感情深厚。陈启皓去世后的所有丧葬费都由吴雅女士一人垫付。陈启皓生前与高秀兰女士、陈启刚(陈启皓弟弟)、陈悦女士存在很大矛盾,高秀兰女士在陈启皓生前一直偏袒陈启刚,这让陈启皓十分气愤。

- 吴雅女士前夫育有一子朱强(1987年出生),2001(14岁)到2003年因奶奶生病和吴雅女士与陈启皓共同生活,且朱强从初中到大学毕业寒、暑假都在与吴雅女士、陈启皓共同生活。吴雅女士认为朱强已经与陈启皓形成抚养关系,应当具备分配陈启皓遗产的权利,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朱强参与此案以分配陈启皓遗产。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婚姻情况

-陈贵、高秀兰女士系被继承人陈启皓之父母,二人育有二子,长子陈启皓、次子陈启峰。1987年9月,陈启皓与许丽珍登记结婚,1988年10月28日育有一女陈悦女士,1990年6月2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1993年2月,陈启皓与李丽妮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1995年5月1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1998年1月25日,陈启皓与吴雅女士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未生育子女,吴雅女士与前婚配偶朱贤育有一子朱强。陈贵于2003年11月4日死亡,陈启皓于2020年3月2日死亡。

2. 陈启皓遗产相关情况

- 陈启皓生前未留遗嘱、遗赠,亦未签有遗赠抚养协议。高秀兰女士每月退休金4900元。

3. 案件审理中的情况

- 审理中,吴雅女士与朱强均申请朱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认为朱强已经与陈启皓形成抚养关系,应当享有分割陈启皓遗产的权利。高秀兰女士、陈悦女士认为朱强未对陈启皓进行赡养,未办理陈启皓后事,不同意追加为继承人。

- 本案审理中,双方一致表示对陈启皓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进行处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一号房屋系陈启皓与吴雅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归吴雅女士所有,另一半份额作为陈启皓遗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但均同意按照份额进行分割。

(四)裁判结果

1. 被继承人陈启皓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高秀兰女士、陈悦女士、吴雅女士继承,高秀兰女士及陈悦女士分别占上述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吴雅女士占上述房屋三分之二份额,高秀兰女士、陈悦女士、吴雅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 驳回高秀兰女士、陈悦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1. 继承人的确定

- 本案为继承纠纷,核心问题包括继承人的确认、遗产范围的界定以及遗产的具体分割。关于继承人的确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我国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人民法院在判断时应综合考虑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

- 在本案中,吴雅女士、朱强主张陈启皓与朱强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并提供低保材料、离婚调解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但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陈启皓与朱强之间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所以朱强对陈启皓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综上,陈启皓的适格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高秀兰女士、陈悦女士、吴雅女士。

2. 遗产范围的确定与分割

- 关于遗产范围的确定及具体遗产的分割,涉案房屋系陈启皓与吴雅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陈启皓与吴雅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陈启皓的份额在其去世后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由于陈启皓生前无遗嘱,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高秀兰女士、陈悦女士、吴雅女士按法定继承方式共同继承。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对于一号房屋,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份额进行分割,法院予以认可。关于高秀兰女士及吴雅女士均要求多分遗产份额的主张,法院将结合高秀兰女士年龄、身体状况、吴雅女士与陈启皓共同生活的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酌定。

二、案件心得

1. 继承人资格的认定标准

-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资格的认定是关键环节。特别是涉及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本案中朱强是否与陈启皓形成抚养关系成为争议焦点,仅仅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不足以认定存在抚养关系,还需要考量诸如经济与精神扶养等多方面因素。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准确把握这些判断标准,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以确定继承人资格。

2. 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界定

- 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范围是处理继承案件的基础。本案中一号房屋的性质认定为陈启皓与吴雅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认定依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这一事实。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后,才能准确划分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进而进行继承分配。律师要熟悉相关的婚姻财产法律规定,清晰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确保遗产范围的准确界定。

3. 遗产分配的综合考量因素

-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本案中,高秀兰女士的年龄、身体状况以及吴雅女士与陈启皓共同生活的情况都被纳入考虑范围,以确定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这表明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律师要充分关注这些可能影响遗产分配的因素,提前为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并且在诉讼中合理主张,以争取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4. 当事人举证与法院酌定的关系

- 当事人的举证在案件结果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酌定。吴雅女士和朱强虽举证试图证明朱强与陈启皓的抚养关系,但法院根据证据综合判断后未予认定。同时,对于高秀兰女士和吴雅女士要求多分遗产份额的主张,法院并非完全依据当事人举证,而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这提醒律师在案件中要指导当事人有效举证,但也要认识到法院的酌定权,在诉讼策略上要全面考虑。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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