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立宪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局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76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刘立宪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立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立宪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责编:李丹

校对:杨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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