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子逛商场时,从零食店选购两个半袋鱿鱼干,还有一片猪肉脯和一片牛肉脯,称完后一看价格瞬间惊呆,因为售货员告诉女子,价格为1700元。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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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是云南昆明人,闲暇之余喜欢逛商场,事发当日她路过一家零食店,品尝部分零食后,发现味道确实不错,于是她开始挑选。

王女士回忆道,当时她只选中两袋小半袋的鱿鱼,一片牛肉脯和一片猪肉脯,装袋完成后,她拿到收银台称重,这么点东西,她本以为只要几十元,最多也就是小几百。

没想到称完后,售货员竟然说要1700元!听到这个价格,王女士直接蒙圈,自己活了23年,从来没吃过这么贵的零食。

别说吃这种零食,听都是第一次听,而且王女士压根没买多少东西,她实在无法接受这个价格,犹豫再三后,还是忍着尴尬告诉营业员说要退掉半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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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员很爽快地照做,价格也从1700元减到1200元,王女士觉得,自己已经称过,而且还退掉了一半,现在说什么也得付钱,不然不好意思,于是就硬着头皮结了账。

这么贵的零食,每吃一口都会心痛一下,味道也没见得有多金贵,事后王女士仔细研究了一下小账单,发现这昂贵的零食,售卖方式非常特殊。

王女士发现,这家店的零食,计算价格的方式和别的零食不太一样,以前自己买的零食都是按斤算钱,这款天价零食竟然是按克算钱。

在王女士看来,只有特别贵重的东西才会按克算钱,比如黄金和虫草什么的,这按克算钱的零食,王女士表示还是头一次见识到。

越想越觉得不对劲的她,决定将此事曝光至媒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为了了解情况,调解员决定,亲自去商场里尝试一下。

零食店的营业员看见有顾客上门,十分热情地介绍零食口味,还邀请调解员试吃,调解员仔细观察了一番,每款零食前面,都清楚标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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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王女士所购买的这款烤鱿鱼条,价格就是0.45元一克,很多年轻朋友如果没概念,可能还真没意识到价格有多贵,毕竟只是几毛钱。

调解员也选了一点鱿鱼条,想看看究竟要多少钱,营业员称了一下零食,大概300克的鱿鱼条,仅仅只有成年女性手掌那么大的量,竟然要160元。

一听这个价格,调解员立马表示:不好意思,这个价格太贵,实在消费不起,所以我不想买,营业员对此没表现出任何异议,爽快地把零食放回原处。

笔者也和王女士一样,从未见过这样按克算钱的零食,而且这种零食分量重,估计营业员随手一抓都有一斤多,随随便便就是几百块,这可真是天价零食。

想必像王女士这样的人不在少数,因为不好意思拒绝,最后只能硬着头皮付钱,商家也是抓住了这类消费者的心理,所以才会有此套路,因此大家以后买东西,一定要看清价格。

那么,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首先,商家没有强买强卖!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强买强卖商品,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强买强卖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情节严重的甚至可构成强迫交易罪,但强买强卖中有个强字,使用的是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本案中,涉事商店并没有使用强迫方式,因此无法认定为强买强卖。

其次,商家售货必须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也明确,经营者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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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大家都熟知,问题是,本案中的零食商家,已经明确标出价格,鱿鱼干就是0.45元每克,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未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本案中的超市,将450元一千克的鱿鱼干,伪装成0.45元每克,看起来价格便宜,很多人不注意看计量单位,往往会走入陷阱。

也就是说,这属于“价格刺客”的一种,之所以说它是刺客,是因为藏于暗处防不胜防,利用价签模糊遮挡、价签不规范、计量单位不一等,本质上属于价格欺诈行为,需要予以相应规范。

市场自由应建立在明码标价,消费者充分知情自愿上,而不是遮遮掩掩伪装刺客,《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此规定或将使价格刺客无处遁形。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