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本报从吴忠市政府获悉,宁夏华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6·29物体打击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4年6月29日15时25分许,吴忠市清宁河排水防涝提升及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一标段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板桩拆卸分包单位为宁夏华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查明,事故发生时朱某奎(临时用工人员)站在钢板桩上方地面指挥,杨**站在钢板桩西侧围墙横梁上,所占位置距起吊支撑梁约3米,朱某奎用对讲机通知吊车司机白某爬点杆、起吊吊车司机白某收到起吊指令后爬杆、起吊,此时吊钩吊点中心位置在支撑梁的北侧,支撑钢梁被吊起时受斜吊拉力作用直接甩向北侧,正好打在围梁上站的杨**左侧胳膊及胸部,120将伤者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报注意到,事故调查组指出,钢板桩拔除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按照钢板桩拔除方案进行作业,作业人员(杨**)违反劳动纪律,吊装作业时站在围梁上未离开至安全位置,临时吊装指挥人员朱某奎无证违章指挥,在吊车钢丝绳处于斜吊状态、作业人员(杨**)未离开施工作业面下达起吊指令,支撑钢梁被吊起时受斜吊拉力作用直接甩向北侧,正好打在杨**左侧胳膊及胸部,致其被支撑钢梁撞击死亡。此外,分包单位(宁夏华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包单位相关责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总承包方(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监理单位(图新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也是酿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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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无证指挥吊装作业、现场指挥失当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有6人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其中,朱某奎,宁夏华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临时雇用的劳务人员,未取得建筑行业颁发的起重吊装指挥证件,擅自从事起重吊装指挥工作,现场指挥失当,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徐某,宁夏华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郑某军(宁夏华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玲(宁夏华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伟(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咸某银(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员),均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宁夏华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图新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议由吴忠市水务局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文|中国基建报 刘明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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