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收到儿子的事故赔偿款后

无偿转让给弟弟

导致前妻未获分文赔款

为追回钱款

前妻诉至法院

这是发生在柳州市鱼峰区的一起案件

法院审理后

依法撤销无偿转让行为

保障失儿母亲权益

01

基本案情

柳晓与李家雄曾是夫妻,育有3个子女。2020年6月2日,柳晓与李家雄经法院判决离婚,其中婚生儿子李聪由李家雄抚养。2021年12月3日,李聪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2022年10月9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家雄、柳晓赔偿李聪的事故损失共计60万元。11月1日,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至李家雄的账户,李家雄于收款次日向弟弟李家荣转账60万元。

柳晓将前夫李家雄诉至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家雄向柳晓支付李聪的死亡赔偿金20万元。判决生效后,柳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李家雄名下没有钱款可供执行。

柳晓认为,李家雄收到赔偿款后向李家荣转款60万元的行为,是在无偿转让财产,于是诉至鱼峰区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李家雄给李家荣转账60万元中涉及柳晓的20万元赔偿款的行为;李家荣向柳晓返还赔偿款20万元及利息。

李家雄、李家荣辩称,双方转款60万元是借贷行为。李家荣1个月后将存款取现归还李家雄,李家雄当天向李家荣出具收条,写明收到60万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主张撤销权之诉成立应满足三个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债务人无偿处分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柳晓及李家雄赔偿事故损失共60万元。因此,即便保险公司向李家雄个人账户支付全额赔款,但李家雄应该知道该款是他与柳晓共同享有。李家雄收到赔偿款后,没有和柳晓进一步协商分配方案,而是于次日转给李家荣,双方没有提供彼此存在借款、经济往来等证据,李家雄的转款行为属于无偿处分。

柳晓对李聪的死亡赔偿金享有20万元份额。后因李家雄没有履行义务,柳晓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没能执行完毕。可见李家雄将款项无偿转让给李家荣的行为确实影响了柳晓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应撤销李家雄向李家荣所转款项60万元中的20万元款项的行为。

上述转款行为被撤销后,李家荣应向李家雄返还属于柳晓应得部分的20万元。但考虑到该案实际情况及李家荣与李家雄之间的利害关系,法院判定由李家荣直接将上述款项履行至法院代管款账户。

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李家雄向李家荣转款60万元中的20万元的行为;李家荣向李家雄返还20万元至法院代管款账户。

李家荣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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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其他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案件,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李家荣与李家雄为亲兄弟,为阻碍柳晓追回款项,双方存在较大互相掩护的可能性。通过李家雄向法院出具的收条可看出,李家雄与李家荣试图通过出具收条的方式串通,造成60万元已退还的假象,让柳晓的起诉落空。

审查此类存在亲属关系的案件,对于亲属之间出具的证据材料,法官不仅要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更要厘清亲属间的利益关系,把控证据成立的可能性,找寻其中纰漏。双方称已将60万元交接退还,但陈述退还细节时漏洞百出,违反常理,因此该证据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因为李家荣与李家雄存在亲属关系,如直接判决由李家荣向李家雄返还这笔款项,可能导致李家雄收到款后再次转移的结果,使得柳晓产生再次诉讼的风险,不利于纠纷实际解决。因此法官让李家荣将款项直接支付到法院账户,由法院付给柳晓,真正保障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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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柳州市鱼峰区法院

记者:赖隽群

通讯员:韦欣 胡君卉

编辑: 马 琳

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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