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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9月13日,安永发布《加强绿色税制建设,践行可持续发展》白皮书,对中国绿色税制建设提出了建议:为进一步释放税收的绿色调节作用,应从制度层面入手,对绿色税种税制要素设计加以考虑,对绿色税收优惠政策效用的发挥加以衡量,以推动现行绿色税收制度进一步“绿化”。

绿色税收广义层面又称为环境税收,是以自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引导企业绿色生产和消费者绿色消费为目的的税收;狭义是指仅为了环境保护而开征的税收和对环境保护有积极影响的税收。

白皮书对绿色税制建设建议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应健全基础性绿色税种,既要确保这些税种的税收政策与时俱进,也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税率结构等具体设计,不断提高其针对性和精准性。

对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而言,可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例如:将森林、草场、滩涂等非矿产资源全面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将光污染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消费品如农 药和不可再生产品如塑料袋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实现绿色税收体系进一步扩围。对于车辆购置税而言,则可考虑进一步建立差异化政策,如根据车辆的污染程度确定税率,分档征收车辆购置税。此外还可考虑适当提高高排量车船的车船税税率,以充分释放对消费的引导作用。对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这类更具有普适性的税种,则可将重点放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方面,如可参考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给予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利用类似的税收支持。

其次,针对不同行业和产品应该实施差异化的税收优惠。例如,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产品实施免税或减税政策,鼓励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产品应用;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惩罚性税率,倒逼其转型升级。

再次,应强化税收政策的协同配合。在基础性绿色税种的设计中充分考虑其他相关税种政策的影响,确保整体政策体系的内在逻辑性和协调性,并加强与其他经济政策手段的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绿色激励约束机制。还可考虑加大碳捕捉、碳封存、林业碳汇等领域的税收支持,将污水处理费、固体废物处理费、水价、电价等收费政策向环保企业倾斜,创造有利于环保投资、营运的税费政策环境。

安永间接税服务合伙人岳蕾表示,尽管我国的绿色税制体系已经建立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实际运作中,绿色税制建设仍有完善空间。建议为进一步释放税收的绿色调节作用,应从制度层面入手,对绿色税种税制要素设计加以考虑,对绿色税收优惠政策效用的发挥加以衡量,以推动现行绿色税收制度进一步“绿化”。

白皮书还提到,全球66个国家/地区在可持续性政策激励、碳定价制度和环境税收政策以及免税措施方面有了新的进展。这些国家/地区的GDP总和占全球GDP的90%以上,这表明绿色税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经济工具。

从主要经济体来看,美国、日本、瑞典和德国等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绿色税收体系。美国实施了包括资源税系和环境税系在内的多种绿色税收。日本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立了包括环境税、二氧化硫税等在内的环境税体系。瑞典通过以能源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包括碳税、硫税等,有效降低了国家的能源消耗。德国自1999年起开 始进行生态税改革,注重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欧盟在绿色税收方面采取了稳定税基的做法,通过增加化石能源、核能源相关行业的税负,同时推出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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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经济观察报部门主任

财税与环保新闻部主任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领域。主要关注财税、金融、审计、环保、PPP、大工业等相关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