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盼盼

江苏省,某位女子立遗嘱将自己唯一的房产留给弟弟。

谁知,在姐姐去世后,其儿子拒绝配合办理手续,舅舅多次劝说无果。

无奈之下,舅舅将自己的亲外甥告上法庭,想要拿回自己的全部继承权,并要求外甥配合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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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本案主角,男子李某,有一位姐姐,两人均来自江苏。

30多年前,即1994年,李某的姐姐和张某结婚,婚后不久生下儿子小张。

生活6年,李某姐姐无法忍受张某嗜酒如命的状态,选择和张某离婚。

离婚时约定,李某姐姐净身出户,外甥归张某抚养。

李某姐姐每个人支付200元的生活费,其他的教育、医疗等费用两人共同承担,直至外甥18岁成年。

离婚后,李某姐姐为了生存,外出打工,而且是不远万里到国外打工。

出国后,由于无法及时给其儿子——小张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一直到拖欠到她多年后回国。

有点儿小钱儿的李某姐姐,在2013年终于选择回国,回到自己儿子身边。

十多年未见,小张已经长大成人,以为可以再续母子情缘的李某姐姐伤透了心。

归来的李某姐姐想和儿子小张相认,但小张死活不认。

即使李某姐姐死乞白赖,掏心掏肺,也打动不了儿子小张。

为了缓和和儿子的关系,李某的姐姐就买下一套房产,房产证的户主是自己。

到了2016年,李某姐姐突然生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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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时日无多的李某姐姐,想让儿子小张多陪陪自己,但儿子丝毫不为所动。

伤心不已的李某姐姐只能请自己的弟弟来照看自己,并立下遗嘱,只要弟弟照顾自己到去世,房产就归弟弟所有。

心疼姐姐的李某,也尽心尽力的照看姐姐,并一直陪伴在侧。

在李某姐姐立下遗嘱时,是清醒的状态下,并且有多名见证人在场,在场所有人也都在遗嘱书上按下手印。

在李某的悉心照顾下,他姐姐一直很开心。

2016年9月,李某姐姐去世,李某为其办理了后事。

2021年,李某的母亲也去世。

直到2023年10月,李某才想起姐姐的房子是空闲的,于是拿着遗嘱去公正,没想到却受到了外甥小张的阻拦。

李某和小张多次沟通无果后,将小张告上法庭,请求小张协助办理房产继承的相关手续。

02 法律分析

在法庭上,李某说:“姐姐立遗嘱时是清醒的,且有多人在场公正,她没有被胁迫。”,还说“现在,小张已经29岁,不在抚养费追溯的时效期内。”

小张则辩解:“母亲是被胁迫的。”但他又提供不了实际证据。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

自然人有权根据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还能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继承。

此案中,李某的姐姐将自己的房产指定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弟弟继承,符合民法典规定。因此,弟弟依法享有李某姐姐房屋的继承权

并且《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

遗嘱中如果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如果未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取消其部分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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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李某姐姐要求弟弟照顾自己直到去世,并办理好后事。李某都做到了,他尽到了遗嘱中所列出的附属义务。因此,他享有房产的全部继承权。

在《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部分遗产份额。

此案中,小张作为李某姐姐的儿子,已经21岁,且身体正常,不符合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因此,小张不能阻拦李某获得继承权。

经查明,法院判决李某享有其姐姐房产的全部继承权,且小张要配合办理房产继承的所有手续。

03 案例警示

因利和因利散,虽然利益可以动摇亲情,但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