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直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应该是让违法人人不敢动手,而非守法之人不敢还手。

回顾一起案件今年1月在湖南发生的一起命案,谢某与骆某是邻居,这天骆某丈夫骑三轮车准备去卖水果,谢某将他拦下,随后两人发生言语冲突。

骆某丈夫瞪三轮车离开后,谢某怀恨在心,持刀进入骆某家里,将骆某刺了几刀,楼上的儿子听到母亲的呼救后下来阻止,随后骆某丈夫也赶回家中,三人在阻止谢某伤害自己时将谢某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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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刺的身受重伤且留下了后遗症,儿子也被刺了5刀。

当地公安局做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邻居骆某三人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不予刑事立案

这样的判决真是大快人心,首先谢某持刀闯入骆某家中,有主观上有伤害意图,且对骆某和儿子已经造成了人身伤害,三人的反击也只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很明显,骆某与儿子已经受到谢某的持刀伤害,如果三人不反杀谢某,或许死的就是骆某一家三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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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由来已久,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中国古代也有无限防卫的规定,《周礼·秋官·朝士》规定:“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即在军、乡、邑及人家进行盗窃、杀人者,将他杀死不算犯罪

罗翔曾讲过一个“粪坑案”,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冬天,一个妇女干部晚上骑行车碰到了歹徒,歹徒看这位妇女干部长的不错就要强暴她,好在女的够理智,硬拼自己肯定打不过,呼救这个时候也没人经过,于是假意顺从歹徒的要求。

女的对歹徒说:“大哥,这个地方不够平坦,我们选一处平坦的地方。”

歹徒乐坏了,没想到女的如此贴心。

随后,女的把歹徒带到一处平坦的冰面上,女的对这个歹徒说:“大哥,脱衣服吧。”

歹徒高兴坏了,脱衣服时眼睛被衣服蒙住了,女的顺势把歹徒推到了粪坑里,歹徒想爬上来,女的用脚踩歹徒的手,男的掉进粪坑。

歹徒试图往上爬了三次,都被女的用脚踩手,最后彻底掉进粪坑。

大家觉得女的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事后防卫?

肯定是正当防卫,要不然等歹徒爬上来,又会继续对女的施暴。

罗翔老师说:“他要是这个女的,肯定踩四脚,还要拿块砖头往歹徒头上砸。”

简言之就是,当受害人身处危险时,肯定是拼尽全力去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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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湖南这起案件,谢某母亲和律师认为骆某一家三口超过必要限度。

那我们要站在事发时受害人的角度去判断,而不能站在事发后用理性的角度去判断。

这次公安部门的判决真的让人感到大快人心,第一次觉得,这样的判决有温度,有人情,充满了公平公正,法律就该保护守法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