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大法律评论》2024年第1辑(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就是指当下数字技术弥漫社会与法律的时代。它并没有取代“现代”;现代化与现代性的任务或课题,需要我们继续解决。数字时代法学教育有六个观念方面的基本目标。第一,包括四层含义的人文性:以人为目的;与现代社会相一致的公民教育;帮助学生获得人生的意义;对法律、法学与文明、文化关系的恰当认识。第二,包括三方面内容的批判性:多向度、反事实、复杂性。第三,包括四层含义的责任心:对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能够回应社会关切;对法治的责任;对“房间里的大象”具有敏感性。第四,以自由的心灵为条件的创造性。第五,不受数量化和分隔性思维束缚的数字意识。第六,健全的法律思维。同时,数字时代法学教育有三个维度的更为具体的作业目标及结构化的能力目标。我们需要从法学院作业和教师个人教研两个方面实现前述目标。法学院教学方式需要在五个方面进行转变,并办好第二课堂和第三课堂。教师个人一方面要坚守良知与增强专业素养;另一方面要遵循教学规范、提高教研技艺,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关键词:数字时代;法学教育;目标;方法

目次 一、数字时代法学院教育所面临的三个挑战 二、我们的目标 三、我们的对策

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已经有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在校生人数庞大,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类型丰富。然而,我们在法学教育的目标和方法上似乎还未达成共识,也没有形成足够多样、行之有效、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的法学教育方法。本文的问题意识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在当下、在数字时代面临什么样的挑战?怎样以法学教育应对这样的挑战?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对本文问题的讨论:首先,法学院教育在当下、在数字时代面临什么样的挑战?其次,我们的教育目标是什么?最后,我们有什么样的应对方法或措施?本文的内容,有些是对当前现象的观察与思考,有些是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改革的总结,有些论述只是提出问题,缺乏切实的措施,但抛砖引玉,提出粗浅的看法,就教于方家。

数字时代法学院教育所面临的三个挑战

“数字时代”即指当下。因为数字技术几乎渗透到当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我们的生活、法律实务和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所以称之为数字时代。但需要说明的是,数字时代并没有取代“现代”,我们一直努力解决的现代化与现代性的任务或课题仍需继续解决。有鉴于此,此文标题虽然是“数字时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与方法”,但此文并不专注探讨数字理论或数字技术问题,而仍然探讨现代法学教育的问题。

这里所说的法学教育所面临的挑战,其实也是当下社会所面临的挑战。我们现在正处于历史转折时期。在这个时期,社会结构和局势空前变动;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差异巨大,多种多样,甚至彼此冲突,需要或者应当通过法律妥当处理。同时,人工智能、大数据、基因编辑等新技术以及气候变化、食品安全等问题纷至沓来,对法学教育提出多方面的新挑战。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把这些挑战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人工智能等对法科学生就业的威胁。虽然我们不知道人工智能将在多大程度上取代人的工作,但我们知道,人工智能将要或正在取代部分法律人的工作;同时,人工智能已经进入法学院的教学与研究;我们还知道,由于就业市场的压力,法学院学生存在一种“内卷”式的学习生活样态。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帮助学生避免或克服对当下和未来的焦虑,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其次,面对当下国际上不断的战事,“和平与发展”是否仍然是国际形势的主题?最后,三观分歧的难题,是法学教育者面临的又一个挑战。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在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方面有明显差异,被期望传道、授业、解惑的老师该怎么办?

我们的目标

面对上述挑战,我们首先要明确,当下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或目的是什么。换言之,我们的法学教育是为了什么?我们希望法学院的学生毕业时具有怎样的状态、素质及能力?明确目标,才不会白忙活。虽然这方面已经有许多研究或回答,但是针对当下的挑战,我们还是有必要比较深入地展开讨论。我们可以从观念和法学院作业这两个方面分别谈法学教育的目标,把问题谈清楚,不互相混淆。

(一)观念方面:“精英教育”的转化及其具体化

“‘精英教育’的转化”的意思是,把以前精英法学院的法律教育进行延展并日常化,这是数字时代所必需的。我们从哈佛大学法学院第六任院长,厄温·格里斯沃德对法学院教育目标的刻画谈起。他对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学生说:

你们去一个伟大的法学院与其说是为了知识,不如说是为了艺术或者习惯,为了表达的艺术,为了迅速进入另一个人的思想的艺术,为了随时接受一种新的智识立场的艺术,为了甘受批评和驳斥的习惯,为了用有分寸的术语表示赞成或者反对的习惯,为了考虑精确性的细微要点的习惯,为了搞清什么是在给定时间内可能的艺术,为了品位、为了眼光、为了精神的勇敢和精神的冷静。

格里斯沃德院长讲得非常精彩,有益、有用。但是,他说的伟大法学院,其实是像哈佛、耶鲁、斯坦福这样的精英法学院。格里斯沃德院长的说法在从前似乎只对精英法学院有意义。因为,这些要求对想在未来担纲法律界领袖的毕业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那些要求对大多数其毕业生只以通过司法考试为主要目标的法学院来说,可能太“玄”了。对于这些法学院来说,只要尽可能多的毕业生顺利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在法律市场找到工作并能称职胜任,就算实现了自己的教育目标。然而现在,我们的法学院都需要认真思考并实践哈佛大学法学院格里斯沃德院长的上述忠告。因为,这些忠告可以帮助我们的毕业生处理好自身与同事的关系,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甚至处理好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如果说格里斯沃德院长所说的这些能力以前仅为精英法学院的毕业生所需要,那么在数字时代,这些能力应当为所有法科学生所必备,这些能力是目前人工智能所无法具备的。

我们可以把上述要求具体化并进行扩展,提出当下法学教育六个方面的基本目标:人文性、批判性、责任心、创造性、数字意识和健全的法律思维。当然,法学教育的目标可能不止这六个方面,我们这里所谈的是一个化繁为简、抓大放小的目标。稍微解释一下:

1.人文性

美国法学家、哲学家努斯鲍姆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有两个:其主要目标是培养法律人,因此“法学教育是一种专业化的职业训练”;其第二个目标是使法律人成为“伦理公民”,因此法学教育还应被看作是有关“特定规范性伦理维度的”、在公共生活中保持积极和有影响的方式的人文教育。法国哲学家莫兰认为,“教育是教育人们怎样面对生活”“应该教育对人的认识,认识到人的不同方面——从最好的方面到最坏的方面”。莫兰谈的教育目标,集中于人文性。耶鲁大学前校长理查德·莱文教授指出:

真正的教育,是自由的精神、公民的责任、远大的志向,是批判性的独立思考、时时刻刻的自我觉知、终身学习的基础、获得幸福的能力。……自由地发挥个人潜质,自由地选择学习方向,不为功利所累,为生命的成长确定方向,为社会、为人类的进步作出贡献。

综合考虑这些学者对教育目标的论述,笔者认为,人文性是法学教育的第一目标。我们这里说的作为法学教育目标的人文性,主要有下面四层含义:

第一,法学教育关乎人,人是目的,人是法律思维的出发点和终点。人是有尊严的生命个体,人是有个人意志、可以进行选择、可以作出否定性判断并有创造性的主体。所以,尊严教育、生命教育、个体人格教育、人生意义的教育等,都应当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的法律人和法科学生是这个民族中非常理性的一群人,但同时,他(她)们也应了解中国古代魏晋竹林七贤中的嵇康、德国哲学家尼采笔下的酒神狄奥尼索斯,是有血有肉、有个性、有感情的人;也是对哲学家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具有一定正确体认的个人。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林维教授在2024年夏季毕业典礼时寄语毕业生,一定要有关心人类的宏大心灵:

不要对普通民众的疾苦视而不见,不要漠视他人的权益,不要忽略自己的权力行使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影响,不要因为一个案件小而忽视它对法治进步的打击,不要让自己所裁决的案件成为师弟师妹的笑柄,更不要让自己成为自己在学生时代曾经痛斥过的那种人。所有法律规则的初心和最终都是人。

林维校长的毕业寄语可谓语重心长。然而,我们肯定不会只是在法学院校的法科学生毕业典礼时才提出上述要求。我们需要把法学教育的人文教育贯彻于法学教育的始终。

前不久,关于长期存在食用油运输车混装工业用油的报道令国人震惊。如果说2008年“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还主要是孩子,那么这次的受害者则是亿万国人;在人们惊魂未定之时,2024年7月的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杀医事件”再一次突破国人的心理防线。这些严重、恶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惩治作恶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具有人文性的法学教育应当直面这些重大问题。我们的法学教育如果不能有效面对这些重大案件,就很难有意义地存在下去。

第二,法学教育中要有关于与现代社会相一致的公民教育,除此之外,还应谨记:人是法律秩序中法律意义的赋予者、创造者,是立法者,是法律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

第三,法学的人文性教育,还包括帮助学生获得人生的意义,像法国作家加缪在《西西弗的神话》中所写的西西弗那样,在看清生活的荒诞之后仍然昂首向前。中国大学的法学院不同于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如果说美国法学院是以职业教育为主的话,中国法学院的本科教育则兼有博雅教育、通识教育的功能和任务。所以,怎样指导学生认识、获得人生的意义,是法学教育的一个实际问题。这包括,指导学生不受人欺负,不被“PUA”,也不欺负别人。

第四,法学教育的人文性还包括关于法律、法学与文明、文化关系的教育。“法律是文明的产物,是维系文明的手段,是促进文明的手段。”法学教育要引导学生明了农业文明与工商业文明的区别、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的区别,帮助学生认识法律、文明与文化都是发展的,而且是在开放与融合中发展的。所以,法科学生要有对本国文化传统进行自省的态度与能力,并且要有对文化多样性的开放与融合进行认识的态度与能力。

2.批判性

我们所说的批判性,是指一种反思态度,是追问“为什么”而非总是想当然的思维习惯。批判性思维至少包括下面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多向度思维,是一种包含且长于矛盾思维和否定思维的思维。美国哲学家赫伯特·马尔库塞指出,批判性思维的思维特点是:“力图确定既定合理性日益明显的不合理特征,力图确定促使这一合理性自身发生转变的那些趋势。”在法学教育中,我们不仅要向学生系统介绍古代中国各家丰富的思想及辉煌的法律,而且要帮助学生了解中国历史中的“潜规则”,了解古代中国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的复杂关系。

其次,批判性思维还是一种反事实思维。在数字时代,数据至关重要,数据就是事实。不过,我们需要提醒自己和我们的学生,“数据无法告诉我们在反事实或虚构的世界里会发生什么,在反事实世界里,观察到的事实被直截了当地否定了”。而“人类的思维却能可靠地、重复地进行这种寻求背后解释的推断”。所以,在数字时代,包括反事实思维在内的批判性思维非常重要。

最后,批判性思维还是一种复杂性思维。复杂性思维是一种进行连接的思维,“复杂性”意味着“被连接”“编织在一起”,因此,它是一种举一反三的思维,并非想当然地接受现成结论。复杂性思维与“涌现”相连。“涌现意谓一个被组织起来的整体,产生于它的部分在互不相关的情况下所不具有的特性。”复杂性思维能够帮助学生了解社会的多路径、复合型发展。

3.责任心

责任,是一种结果承担或后果承担;责任心,就是担当意识。笔者这里所说的责任心,包含下面四层含义:

第一,我们要对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不管我们选择作为还是不作为,我们都不得不承担自己选择所带来的结果,或者是法律的,或者是道义的。我们无法把自己选择的结果归咎于时代,或归咎于时代的某个因素。英国哲学家伯林在谈到英国思想家穆勒的哲学理论时指出:

行动即是选择,而选择就是自由地奉行这种或那种做事与生活的方式;可能性不会少于两个:做或者不做,是或者不是。因此,将行为归咎于无法改变的自然规律乃是对现实的不当描述:在经验上它不是真的,而可以证实是错的。

选择必然承担后果是一个实然判断,是一个事实性问题,而不是一个应然判断,不是一个规范性问题。

第二,我们的法学教师和学生应该能够回应社会关切,为我们的社会提供有思想的学术和有学术的思想。作为法学教育的承担者和接受者,法学院师生负有对社会、民族、文化的责任,他们是余英时在《士与中国文化》中讲的道统、学统的传承者之一。与时代同频、与民众共振,是帮助学生提高素质、避免焦虑、避免“emo”的良方。从责任感的角度看北宋思想家张载的横渠四句,“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是很有意义的。

第三,当今法律人的一个非常大的责任是对法治的责任。如果说法治是“道”,法律人就是法治的弘道之人。借用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一本书的名字——想象的共同体,可以说,大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责任,是这种想象的题中应有之义。法学院校的师生在对法治的责任感方面存在着类似的历史传承、活的记忆与责任想象。在中国实现法治是他们及所有中国法律人共同的责任和历史使命。

第四,在数字时代,对“房间里的大象”具有敏感性,恐怕是法律人的责任意识的题中应有之义。

4.创造性

创造性是数字时代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笔者同意赵晓力教授的看法,他说:大学应当培养“文化和价值的创造者以及维护者,能够对诸如‘封建礼教’这样的东西的正反面价值进行全面衡量的思想者”。法学院不仅要讲授各种法律知识,还要培养学生的智慧与见识,尤其是见识(vision)。见识比知识重要。法科学生像所有学生一样,一定要有创造性;而创造性是与时俱进、常讲常新的。

但是,增强创造性与见识是需要条件的。创造性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是自由的心灵。人有自我选择的自由,是人有创造性的条件。英国哲学家伯林指出:“人在选择而不是被选择时才成为自己……他沿着新鲜而未被探索的方向改变其自身性格的可能性越多,展示在每一个个体面前的道路也就越多,他的行动与思想的自由就越宽广。”创造性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批判性。能够完成创造性任务的学生一定是具有批判性思维的学生,创造性源于批判性。

5.数字意识

我们这里所说的数字意识,是熟悉、亲近大数据、人工智能及各种相关技术的素养与能力。数字时代的创造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数字意识。

不过,在数字时代,法科学生既要掌握数字技术与科学方法,又要避免受数量化和分隔性思维的束缚,因为,“数量化与分隔性是我们进行理解的敌人”。这里所谓的“理解的敌人”,是对理解人、理解社会、理解文化与文明以及理解法律与法学的阻碍,因此要警惕。

6.培养健全的法律思维

健全的法律思维,虽然不等于“像律师一样思考”,但一定是对法律人完成其使命至关重要的专业思维。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概括健全的法律思维。我们分别从特点和内容两方面讨论:

从特点而论,健全的法律思维可以有六个方面:健全的法律思维肯定人的尊严与社会公正;健全的法律思维是实践的,它永远面对实际问题;健全的法律思维也是社会的,它研究法律原则的社会条件,认识法律规范如何受社会制约,了解各种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研究、发现法律技术背后的人生;健全的法律思维还是批判的,它具有批判和反思的能力;健全的法律思维又是开放的、包容的,它向所有公正、有效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开放,并且因开放而包容;健全的法律思维还包括对于公正与法治的价值理性的思维。关于健全的法律思维,前面已经讨论了一部分,我们这里再对三个问题稍加说明。

第一,我们应当从价值理性的角度理解公正与法治。价值理性的思维就是非工具性思维。价值理性,即行为本身就是人们的目的,即《理想国》中所讲的本身是善的东西。努斯鲍姆教授指出:仅仅工具性、技术性的准备不足以帮助法律人很好地扮演规范制定者的角色。美国哲学家艾德勒有一本小书《六大观念》,它的副标题是:“我们据以判断的真、善、美,我们据以指导行动的自由、平等、公正”。公正、自由、平等、真、善、美这六大观念就是六个方面的基本价值。法科学生尤其需要体认公正、自由、平等这些基本价值,培养学生的价值理性思维是培养学生的批判性的重要前提。

第二,健全的法律思维还包含对实然判断与应然判断、事实性问题与规范性问题加以区分的思维方法。实然判断与事实性问题是一种描述性判断,讨论的是实际发生了什么。例如,瞿同祖先生对古代中国法律的实际运行的描述:“法律自法律,人民自人民的情形。”这是一种事实性、描述性判断。应然判断与规范性问题是一种规定性判断,讨论的是什么样的事情或什么样的行为应当发生。孟子关于“人有四端”的论断十分精彩,它是一种规范性论述。这两种思维方法各有其重要的价值,是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中基本的思维方法。

第三,健全的法律思维一定是合乎职业伦理的。

从另一个角度,即内容方面看,健全的法律思维包含了多学科的面向。法学院的教师们通过自己的教学,引导学生们通过学习各自学科的专门问题,了解各自学科提出和研究问题的独特方式、掌握各自学科的研究方法,培养相应的理论素养;帮助学生们初步学会用各自学科的眼光和方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帮助学生们了解国家法律制度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了解法治的生发与运动;帮助学生们关注规则、案例与法律精神,法律结构与法律方法,法律制度与法律人,法治理想与社会现实,历史与现在,中国与世界。

人文性、批判性、责任心、创造性、数字意识以及健全的法律思维这六个方面并非泾渭分明,而是互有交叉,因为重点不同,所以我们把它们分开谈。

(二)法学院作业方面的目标

前述是法学教育在观念方面的目标,法学教育的日常工作和长期规划方面有更为具体的法学教育目标。我国当代法学教育的目标包括:

宏观方面:三个面向、三个维度。邓小平同志在四十多年前提出的教育的“三个面向”仍然具有启发性。当代中国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从法学院的作业来说,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可以有相应的三个方面:

(1)面向国家的法治建设实践。在当今社会,一个国家通过法律实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能力,既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国际生活中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面向通过法律的国际交往,现在的提法是“涉外法治”。

(3)面向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将上述三个面向具体化,在微观方面则体现为法学院学生的能力构成。

提高法学院学生的专业能力,是不“卷”的出路。具体来说,法学院学生要培养的能力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日常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如依法解决纠纷的能力、善于依法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研究能力、案例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使用外语能力、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治理的能力、使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能力、“跨学科思考能力”、终身学习的能力。

我们的对策

面对上述目标,我们怎么做?笔者从法学院的教学及改革、个人教学体会两个方面分别论述。

(一)法学院的教学及改革

1.法学院教学方式的五个转变

转变一:从以教师“授业”为中心,转变为着眼于培养、训练学生的能力。前者是以教师所学、所研为基础,后者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同时考虑社会需要和学生能力的提高,体现在教学设计上,更加注重问题导向,而不是学科特点。

教改问题一:如果学生在法学院学的内容可能会很快被人工智能取代,那么,这样的内容我们还要不要教?如果不教这些内容,法学院教什么?怎么教?

教改问题二:是否、怎样鼓励教师开新课?

转变二:转变教学与学习方式,通过项目实践,帮助学生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指导学生通过实际作业(practice,而非homework)进行学习,包括案例学习、项目式学习、问题导向式学习、体验式学习、探究式学习。法科学生是练出来的,不是背出来的。北大法学院的案例研习课是成功的范例。

转变三:从个体学习,转变为团队合作学习。

教改问题三:如果是团队合作学习的话,如何确定团队合作成果的打分标准?是否需要调整对学生的评分规则?以前是要正态分布,分数段要有一定的比例。

转变四:从单一课堂教学转变为第一课堂为主,三个课堂并用。

转变五:从法学单科学习,转变为多学科融合学习,以及人工智能辅助学习。北大一直倡导多学科融合学习,但是人工智能辅助学习还比较时新,可能需要研究。

教改问题四:是否需要教师和学院协调、控制学生每门课每周的阅读量?合理设计考试与作业方式?赵晓力教授的经验是:“根据各个单元内容的不同,每周上课时间或为2小节(90分钟),或为3小节(135分钟)。课外工作量(包括阅读和写作业)设定为课堂时间的3倍,即270或405分钟。”笔者则主张这一阅读量还可适当减轻。

2.第一课堂教学范例:“日内瓦大学法学院教授的比较法教学3.0”

首先,教学目标:问题导向(problem-solving)。面对实际案例,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寻求广泛的解决方法或者启发;发现不同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及其特殊的知识。

其次,教学方法:第一,“在做中学”(Learning by doing);第二,“发现”,发现不同法律文化的根本特点(Basic knowledge of the fundamental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legal cultures);第三,以语言能力(Language capacity)为条件。笔者将这种教学方法概括为“Practical/Pragmatic, Critical, Value meaning with culture”,即“实践与实用,批判性,追问法律解决方案中的文化价值”。

3.第二课堂

读书,既是学生的基本功,也是贯彻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方法。其实,法学院的每门核心课程都有其基础书目。作为学生,还应当阅读一些基础性的人文、哲学经典书籍。但是,法学院的课程又不可能全是读书课,所以,建立由教师组织的读书小组,即“第二课堂”,系统阅读经典类书籍,就成为改革法学院教育、丰富法学教育方式的一个必然选择。具体来说,第二课堂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研读基础理论著作,是学习、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一个基础。例如,研读哲学经典,可以帮助学生学会提问题、发现问题,掌握理论思考的方法、范畴、框架。

第二,研读基础理论著作,是校园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学生们在一起阅读基础理论著作,可以从两方面充实、改善自己的学习生活:首先,这种阅读可以使学生们保持一种充实、积极的思考状态,因而不会把精力浪费在无益、无趣的事情上;其次,学生们一起阅读、一起讨论,实际上在体验一种反思的积极人生。苏格拉底说:“一个未经省察的生活是不值得人过的生活。”读书是一种省察人生的愉快生活。

第三,研读基础理论著作,是培养、训练研究能力的重要途径。学生们在读书会上提出问题,研究问题,发表看法,交流观点,这是一种非常必要的思想锻炼,是培养、训练自己研究能力的良好途径,对学生们形成澄明的思想非常有帮助。

第四,研读基础理论著作有助于增长见识。见识是一种眼光,是人们对事物、对社会长远发展的智识性判断。一个人的见识决定着这个人的人生、格局。而研读基础理论著作有助于学生们增长自己的见识。

第五,研读基础理论著作有助于培养高贵灵魂。高贵的灵魂远不只是独善其身,而是服务社会的崇高理想。在现代,理想与敬畏之心相结合,会使人的心灵平静而有定力。苏格拉底的“无知之知”有助于让人在现代社会心生敬畏。苏格拉底把自己比喻成一只牛虻,不断提醒雅典人关心自己的灵魂。研读基础理论著作有助于学生们发现无知、扩展新知、关心自己的灵魂,使之高贵。

虽然我们不可能指望阅读几部经典著作就可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但是,我们如果持之以恒,第二课堂对于培养“精神的勇敢和精神的冷静”就会非常有帮助。

教改问题五:参加读书会的同学,可否得到一个学分?

4.第三课堂

第三课堂是法学院教师在课余时间与学生的固定、经常的交流。它可以在法学教育方面发挥必要的辅助作用,有点像美国哈弗大学书院里的导师。教师在第三课堂扮演着双重角色:教师与父兄。他为同学们解答学习与生活中的问题或困惑。教师需要坚守自己的良知并根据常理来看待自己的角色。

(二)个人的教学体会

第一,笔者这些年的教学形式以研讨班教学为主,在这方面的体会有五点:首先,做好教学大纲,准备好需要讨论或思考的问题;其次,安排好学生发言;再次,认真阅读作业,看后做讲评;复次,所有作业都放在一个公共电子邮箱里,期末评分的时候以这些作业为基础,可以减少争议;最后,合理安排课外阅读量。

第二,笔者教学和指导研究生的体会,可以四个原则概括:(1)教学与科研并重,科研讲究重点,教学讲究体系;(2)课上与课下并重,与同学一起探讨难题的解决之道;(3)良心与规范并重;(4)既关心学业,也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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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法律评论》2024年第1辑

【特稿】

1.近代汉语法学词汇生成中的语言障碍

孙笑侠(1)

【专题一·法治及其基础】

2.中西视野下的自然法:比较与思考

唐丰鹤(18)

3.发展型国家气候法治的结构与挑战

朱明哲(37)

4.从普法运动到法治教育:普法中的国家主义立场检视与更新

闫波(58)

【专题二·效力研究】

5.区块链提单的物权效力研究

梁逸扬(70)

6.民事公益诉讼预决效力的展开与重塑

陈冰溶(87)

7.动态系统论视阈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研究

朱诚浩(101)

8.夫妻股权的归属及单方处分效力问题研究

聂心宇(115)

【学术争鸣】

9.论审判中心视角下侦查程序的完善

肖沛权 周家驹(125)

10.行为对象三元划分下的财产性利益个别研究

——以盗窃罪为例

李玉柳(136)

11.论合同解除后返还清算与违约责任之衔接

——以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为分析对象

张宇倩(148)

12.责任财产保全与债权实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两种构造模式

钱家乐(161)

13.《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2、3句评注

胡逸群(175)

【书评与译作专栏】

14.时间结构中的法学

——《法学的知识谱系》阅读札记

宋旭光(188)

15.法律科学与法政策学

[德]保罗·厄尔特曼 著,吕思远 译(203)

【名家治学谈】

16.学术、国际发表与人生行思

刘孔中(222)

17.治学,博观约取,勇攀高峰;为师,言传身教,润物无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席志国教授访谈

(234)

【法学教育专栏】

18.数字时代法学教育的目标和方法

张骐(242)

《法大法律评论(研究生法学)》创刊于1983年,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的法学学术刊物,旨在为青年学者提供思想碰撞、观点交锋的平台。自2024年起,《研究生法学》改为《法大法律评论》并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每年出版两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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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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