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或征用过程中,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必须承担的重要任务。但面对政府部门不作为,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时,如何进行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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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系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新镇某村村民,魏先生与本村村委会于1996年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本村31.64亩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和耕地,约定1996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自此之后,魏先生一直勤勤恳恳的耕种这自己的土地,直到2010年,该村村委会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要收回申请人的承包地共计10.2亩,魏先生本着公共利益等目的,也是没有拒绝村委会的要求,只要求村里面给予自己占地补偿,但至今没有获得任何补偿。

魏先生一开始只是通过信访上访或者与村委会谈判协商等手段维权,却发现效果甚微,后来某天从微信视频号直播中,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专做征地拆迁维权,于是在短视频上尝试留言,之后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孟祺洪律师与魏先生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地梳理案情,史先生感受到了京康团队的专业,当即决定委托孟祺洪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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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祺洪律师在接受了魏先生的委托之后,第一时间赶到了当地去了解全部案件事实,认真把握每一个细节,并在与当事人魏先生进行沟通之后,得知,截至目前魏先生被占用土地一共14.78亩。并且,孟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魏先生土地当年是被纳入到当地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其土地被占用不是面临村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面临了征地拆迁。

孟律师在了解相关信息之后,因魏先生被占用土地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和补偿,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起《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申请》,要求当地政府向魏先生履行合理的安置补偿职责。孟律师通过EMS快递于2024年1月17日向政府邮寄,当地政府于2024年1月19日签收,但签收之后,当地政府至今未对魏先生以及孟律师作出任何回复。其不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孟律师当即决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确定当地县级政府不履职行为违法,并责令当地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孟律师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孟律师邮寄的邮件已由县级政府的收发室签收,应视为已签收;县级政府在60日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相应答复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属于违法行为。故请求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县级政府对魏先生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安置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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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上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先生作出安置补偿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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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提醒:

综上所述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协作才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目标。总之,安置补偿是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时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可以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保障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