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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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赵雅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赵耀亮、赵宇新配合赵雅香办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赵雅香名下;

2. 诉讼费等费用由赵耀亮、赵宇新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1. 赵雅香之母高玉芬原承租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一号公房,同一户籍在册人口有户主高玉芬、之子赵宇新、之女赵雅香、之外孙刘志强共四人。1998 年一号拆迁,7 月 9 日签署《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载明应安置人口四人(高玉芬、赵宇新、赵雅香、刘某),约定直接安置大兴县(现大兴区)私产房(现登记在高玉芬名下),过渡期满后安置一号房屋。

2. 对于一号房屋购买产权事宜,全家商定谁买归谁。起初赵耀亮不买且想让其妻子叔叔购买被拒,后商定由赵雅香出资购买归赵雅香所有。当日赵雅香以高玉芬名义签署《购买房屋合同书(一次性预付房款)》(乙方高玉芬签名为赵雅香所签)并全额支付购房款 50088.10 元,M 公司开具预交购房款收据给赵雅香。赵雅香还办理了涉案房屋收房手续,并以自己名义交纳光缆费、收视费、水电费等款项,相关单位开具交款人为赵雅香的收据。

3. 因赵雅香购房占了拆迁工龄优惠,全家商定由赵雅香再支付 138500 元。由于赵宇新无工作已离婚且抚养赵浩无经济来源,赵宇新与高玉芬协商决定由赵宇新收取此购房款。赵雅香于 2000 年 4 月 - 2002 年 9 月分 16 笔支付,赵宇新出具了收到相应房款的收据。

4. 2000 年 12 月 29 日一号房屋回迁后赵雅香一家三口在此居住,房产证下发后高玉芬交给赵雅香。赵雅香 2014 年开始办理过户事宜,高玉芬、赵耀亮、赵浩曾积极配合。高玉芬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去世。赵雅香与赵耀亮 2018 年 11 月 28 日协商母亲名下房产事宜,赵耀亮称多次劝母亲将涉案房过户给赵雅香,2017 年 7 月高玉芬说过一号房屋是赵雅香的且承认已将房屋卖给赵雅香,还称对妻子说过涉案房是赵雅香买的以及帮赵雅香开具父亲死亡证明是协助过户等。2020 年 12 月 7 日赵耀亮提起法定继承纠纷庭审中,对录音及赵雅香出资购房均认可。

(三)被告辩称

被告赵耀亮辩称:

1. 登记在高玉芬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系高玉芬生前个人财产。该房屋由一号公房拆迁补偿而来,高玉芬是公房承租人及被拆迁人,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高玉芬名下,所以高玉芬是合法所有权人。

2. 认可赵雅香交付购房款,但出资性质是资助高玉芬购房而非赵雅香自己购房。高玉芬 2004 年 3 月 25 日取得产权证书,直至去世既未过户给赵雅香也未立遗嘱指定赵雅香继承,说明高玉芬不承认房屋归赵雅香所有。赵雅香向赵宇新支付购房款的行为不对高玉芬发生法律效力,与赵雅香向开发商交付购房款主张产权自相矛盾,是基于双方错误认识,因为房屋归高玉芬所有,其他人无权买卖。

3. 赵雅香与赵耀亮谈话录音内容不能改变房屋产权性质,赵雅香以录音主张赵耀亮认同其产权人身份不成立。房屋一直登记在高玉芬名下,赵耀亮对赵雅香向赵宇新付款行为知道但不同意,不能得出赵耀亮承认房屋归赵雅香所有的结论,因为最终处理决定只能由高玉芬作出,而高玉芬最终未同意过户。

4. 赵浩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高玉芬将房屋出售给赵雅香的事实。赵浩与高玉芬谈话录音仅能证明赵浩询问房屋归属且采用诱导提问方法,高玉芬未明确答复,且谈话时高玉芬神智不清(2017 年 2 月谈话,高玉芬于 2017 年 10 月病逝),该证人证言及谈话录音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四)法院查明

1. 高玉芬与赵德海系夫妻,赵雅香、赵耀亮、赵宇新为其子女,刘某为赵雅香之子,赵浩为赵宇新之子。赵德海于 1993 年 11 月 7 日死亡,高玉芬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死亡。

2. 1998 年 7 月 9 日,北京市 M 公司与高玉芬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高玉芬住一号,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一间(居住面积 13.1 平方米),正式户口四人(高玉芬 66 岁、赵宇新 31 岁、赵雅香 35 岁、刘某 4 岁),过渡期满后安置到一号房屋一间。同日,M 公司与高玉芬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书(一次性预付房价款)》,约定甲方所售房屋预付房价款 69730.50 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乙方负责 98 年 7 月 14 日前腾出一号现住房屋并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

3. 2004 年 3 月 25 日,一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高玉芬名下。审理中,赵耀亮认可一号房屋取得后一直由赵雅香一家及高玉芬、赵浩共同居住,2014 年左右高玉芬、赵浩搬至大兴居住,赵雅香一家一直居住一号房屋。

4. 审理中,赵雅香提交购房款计算明细表(显示购房款合计金额 50088.10 元,交款人处有“高玉芬”字样签名)、发票(显示预交购房款 50088.10 元,付款单位为高玉芬),赵耀亮认可购房款为赵雅香支付;赵雅香提交 16 张收条证明因购房使用工龄优惠全家商议由赵雅香再支付购房款 138500 元并指定赵宇新收款且已支付,赵耀亮认可证据真实性及付款事实但不认可其他证明目的;赵雅香提交谈话录音证明赵耀亮认可赵雅香与高玉芬之间就一号房屋成立借名买房关系,赵耀亮认可录音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赵雅香提交赵浩证人证言证明高玉芬曾明确表示一号房屋归赵雅香所有且赵浩曾录音,赵耀亮不认可证人证言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二、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赵耀亮、赵宇新协助赵雅香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至赵雅香名下。

三、律师点评

(一)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赵雅香主张其与高玉芬就一号房屋成立借名买房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赵雅香应对该法律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事实依据

1. 购房款支付与房屋使用情况

- 根据赵雅香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可以明确一号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由赵雅香支付。

- 一号房屋一直由赵雅香实际使用。

- 购买一号房屋后,赵雅香又陆续向赵宇新支付购房款 138500 元。

2. 双方主张的合理性分析

- 赵耀亮主张赵雅香支付购房款是子女替父母购房出资的行为,但无法解释赵雅香后续向赵宇新支付 138500 元购房款的依据。

- 赵雅香陈述因购房使用高玉芬工龄优惠,为给予高玉芬补偿且依据高玉芬意见将补偿购房款给予赵宇新,此陈述逻辑更为合理。

3. 证据的佐证作用

- 赵雅香提交的录音证据及赵浩的证人证言可以侧面佐证在购买一号房屋时,高玉芬、赵耀亮、赵宇新及赵雅香曾协商一致,由赵雅香出资购买一号房屋且房屋实际归赵雅香所有的事实。

(三)法律关系的认定

综合考虑以上事实,法院认定赵雅香与高玉芬就一号房屋成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因此,赵雅香有权要求高玉芬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赵雅香名下。由于高玉芬已死亡,赵耀亮、赵宇新作为高玉芬的继承人,应当配合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至赵雅香名下。

(四)案件心得

1. 证据收集与整理的重要性

- 在借名买房纠纷中,证据的充分性至关重要。本案中赵雅香能够提供包括购房款支付凭证、收条、录音、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为其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2. 当事人陈述合理性的考量

- 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的陈述在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除了证据外,法院还会对当事人陈述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如赵雅香对于购房款支付的解释更符合常理,相比赵耀亮无法对一些关键问题作出合理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3. 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

- 明确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从举证责任、事实依据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对于案件的胜诉至关重要。

总之,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需要全面收集证据、深入分析当事人陈述的合理性,并准确把握法律关系,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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