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重庆市梁平区政府公布《梁平区合兴街道银恒村“2024.7.1”农村建房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1日,梁平区合兴街道银恒村3组居民刘**、刘**在联建房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梁平区合兴街道银恒村“7.1”农村建房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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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区合兴街道银恒村“2024.7.1”农村建房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建房情况。

建房名称:梁平区合兴街道银恒村3组居民刘**、刘**联建房。

建房性质:危房改建,在原址翻建,房基占地面积81.2㎡,住房建筑面积243.6㎡,建筑层数3层,建筑高度11m。

许可情况:2024年2月1日,户主刘**向合兴街道银恒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2024年3月5日,通过合兴街道办事处建房审批,2024年3月15日,合兴街道办事处向其发放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渝规资乡建审函[2024]梁平字第**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50015***240019号)。

建设情况:2024年3月2日,业主刘**与承建人莫**签订《房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刘**将房屋改建工程全部以劳务外包(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莫**负责修建,承包单价为24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后,莫**安排工人进场对刘**房屋改建工程进行施工,事发时房屋主体结构横向4间共3层已完工,工人正在房屋顶部搭建檩子准备进行盖瓦。

(二)业主情况。

刘**,男,50岁,户籍地址:梁平区合兴街道银恒村3组**号附1号。

刘**与其哥哥刘**约定共同出资联合建房,房屋建成后从中间断,朝向的左边归刘**所有,朝向的右边归刘**所有。事发点位于刘**房屋一侧的3楼。

(三)承建人情况。

莫**,男,45岁,户籍地址:梁平区梁山街道沙坝村3组,持有《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编号195033***990009,发证单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工人雇佣情况。

至2024年6月,房屋主体结构已完成。6月29日,承建人莫**联系到盖瓦工人肖**,让其找工人到梁平区合兴街道银恒村3组对刘**、刘**联建房搭建檩子盖瓦。7月1日,肖**带领工人陈**(死者)、陈**等来到施工现场。双方现场达成口头协议,每人每天工资250元,完工后由莫**统一据实结算。

工人肖**,户籍地址:梁平区金带镇牛头村2组85号。

工人陈**,户籍地址:梁平区仁贤街道宏山村1组。

工人陈**,死者,户籍地址:梁平区仁贤街道宏山村1组**号。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位置位于刘**房屋一侧(房屋朝向左侧)3楼的房间,房屋顶部到地板垂直距离为3.6米。房屋顶部已搭建好3根檩子,顶部滑落的1根檩子位于地板上。现场只有1简陋的木制爬梯,未设置防护网,无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陈**,户籍地址:梁平区仁贤街道宏山村1组**号。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70万元(包括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响应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日上午7时左右,肖**带领工人陈**、陈**等来到梁平区合兴街道银恒村3组居民刘**、刘**联建房施工现场,现场与承建人莫**就房屋顶部搭建檩子盖瓦的工资酬劳达成口头协议。交涉完,承建人莫**前往另一处工地,工人开始工作。

11时左右,房屋顶部脊檩搭建完成,开始搭建檩子、订椽子。

12时左右,承建人莫**返回施工现场,14时左右,莫**回家,工人继续工作。

17时左右,工人陈**在房屋顶部订椽子,工人肖**和另一工人在房屋顶部一侧对1檩子进行调平,工人陈**在房屋顶部对另1檩子进行调平,两三分钟后,工人陈**随同檩子一起跌落至房屋地板上,其头部有血、呼之不应。

工人肖**、陈**立即对陈**展开救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陈**紧急送往区人民医院抢救。

(二)事故信息报告及响应情况。

2024年7月1日18时30分,合兴街道接到合兴派出所电话报告称银恒村3组农户刘**、刘**联建房发生一名工人受伤。当即,合兴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派出所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并将受伤事件情况上报。

2024年7月3日,合兴街道对该受伤事件续报。

2024年7月9日,合兴街道向区应急局上报《关于合兴街道发生一起一人受伤后死亡事件的报告》;赓即,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上报。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2024年7月1日18时47分,陈**以“颅脑损伤”收入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

2024年7月9日15时30分,陈**救治无望家属商量后要求放弃治疗、自动出院。

16时30分许,陈**被家属接回家中死亡。

2024年7月9日,经合兴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善后赔偿协议,死者善后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工人陈**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不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绳和安全帽)违规作业,在房屋顶部进行檩子调平过程中随同檩子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二)管理原因

承建人莫**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高处作业施工前,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向工人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没有监督和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己未在场、也未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

四、相关监管部门(单位)履职调查情况

1.合兴街道落实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召开了建筑安全工作例会,制定了《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要求对建筑安全进行了安全检查。2024年1月至7月,检查建筑安全共计63天(次),建筑安全罚款4次,共计1350元。但规建环办执法不严谨,合兴街道办事处对其督促指导不力。

2.经查,合兴街道办事处规建环办执法不严谨。一是2024年1月至7月共对刘**、刘**联建房施工现场检查3次,3次检查记录均为“无人施工”;二是建筑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均记录为“立即整改”,未下达整改指令未复查验收,执法未形成闭环。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工人陈**,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时不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绳和安全帽),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承建人莫**,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高处作业施工前,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3.0.3“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记录”;没有向工人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没有监督和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己未在场、也未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合兴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规建环办严格执法不力,建议责成合兴街道向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材料报区安委办存档。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曾*,合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规建环办工作,对规建环办在日常监管执法不严谨的行为失察,建议由区安委办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2.刘*,合兴街道办事处规建环办主任,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不严谨,建议由合兴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相关佐证资料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信息来源: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