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垫江县应急局公布《垫江沙坪重庆雄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3月14日14时许, 重庆雄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本公司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武田路时发生车辆侧翻事故,造成王某当场死亡。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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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沙坪重庆雄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货车基本情况。

事故货车,红色驰田牌EXQ331085;登记日期:2016年5月11日;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231009821;车辆所有人:雄霸公司。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行车制动有效,驻车制动有效。

(二)事故货车驾驶人情况。

王某,男,驾驶证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时间:2007年10月24日,有效期止2029年10月24日;从业资格证类别:J-客运,J-货运,J-巡游出租,有效期止2027年5月10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雄霸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4日,住所:重庆市垫江县五洞镇山河村八组92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沙坪镇武田路7km+7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垫江县沙坪镇方向,西往垫江县东印山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双向两车道,弯坡,中心实线,设置有限速30 km标志。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4日,王某驾驶事故货车装载石料从垫江县东印山沿垫江县沙坪镇武田路往垫江县沙坪镇方向行驶。14时许,当事故货车行驶至垫江县沙坪镇武田路7km+700m下坡弯道处时,驶入左侧车道发生侧翻,与左侧路边防撞护栏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与王某一同运石料的后车驾驶人张军看见事故货车侧翻在路边,王某从驾驶室倒出来,立即停车上前将王某扶正躺好,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未打通,便拨打110,并请接警人帮忙拨打120。约30分钟后,县人民医院和垫江县沙坪镇卫生院120车先后赶到事故现场,经120医生诊断,王某已死亡。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事故货车驾驶人,户籍地址:重庆市涪陵区。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王某驾驶事故货车在事发路段超速行驶,行经下坡弯道时操作不当,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雄霸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经调查,事故货车驾驶员王某从2018年开始在雄霸公司驾驶货车从事普通货物运输,但该公司记录王某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是2023年8月3日至5日。

以上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王某,驾驶事故货车在事发路段超速行驶,行经下坡弯道时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雄霸公司,已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对新进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按规定开展“日、周、月”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且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事故车辆不存在缺陷。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雄霸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其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但前述雄霸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县交通局依法对雄霸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

县交通局,年初制定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管。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共检查班线客运车辆1395台次、公交车586台次、出租车1413台次、网约车354台次、普通货运车辆765台次、危险货运车辆46台次、车站22家次、运输企业104家次、维修企业88家次、驾校38家次,查处各类运政案件255件、非法营运35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2931起,经济处罚2709起,罚款378.88万元。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县交通局应于2023年12月对雄霸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实际于2023年4月、11月和12月共三次对该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督促该公司按期整改到位,对存在违法行为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2022年)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县交通局及其相关人员不予处理。

(信息来源:垫江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