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合山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的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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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非法采矿案中,六名被告人分别串通,共同参与非法开采活动,涉及四起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一

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覃某某、覃某、蒙某某四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合山市北泗镇甲村的土地上擅自开采煤矿并出售,并出资让被告人庞某某帮忙打点关系,五被告人分别非法获利6000元到29万余元不等。

犯罪事实二

2022年11月上旬,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合山市某矿区某村民开荒的土地上开采煤矿。被告人覃某、庞某某协助打点关系分别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周某某二人销售煤矿共非法获利11万余元。

犯罪事实三

2022年11月、12月,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合山市北泗镇镇乙村的土地上开采煤矿,先后出售煤矿获利16万余元。

犯罪事实四

2022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二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合山市河里镇某村的土地上开采煤矿,请被告人庞某某协助打点关系。被告人周某某二人非法获利8万余元,庞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

2023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等四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庞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等五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参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其参与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否认其参与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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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六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矿,根据几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分属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六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六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合山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以法铸盾,重拳出击,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生态刑事犯罪,有力震慑各类涉生态犯罪行为,“亮剑”护航绿水青山。

文字丨程昭君

初审丨潘晓丹

复审丨甘艳妹

终审 | 农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