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哪些情形可以向法院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应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9月13日,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就类案特点、不予执行的成因与完善建议以及典型案例等主要内容予以通报。

据了解,公证债权文书是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据此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对存在实体性瑕疵或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诉讼。因具有可以不经诉讼、仲裁程序而直接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的特点,其在提升债权实现效率、降低债权实现成本、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防控水平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也成为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形式之一。

据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庭长吴克孟介绍,近五年,该院共受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89件、审结80件,其中以判决、撤诉、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分别为41件、33件、6件,呈现出调解难、“试探性诉讼”多的主要特点。

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案由以民间借贷纠纷居多,涉及合同类型包含借款、抵押、典当、保证合同等,涉诉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占78%。同时,此类案件覆盖多种法律关系,除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外,往往还涉及保证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争议焦点既有“砍头息”、高利贷、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实体问题,也包括未向债务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公证书内容不完备等程序问题。

据介绍,北京朝阳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近五年收案量总体处于低位运行,反映出公证债权文书制度整体运行良好。从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看,公证债权文书被判令不予执行及部分不予执行的主要原因为金额计算错误。

“这反映出在出具执行证书的精准度、严谨性方面仍有提升空间。”温榆河法庭副庭长郝卓表示,调研发现,作为执行依据的债权文书仍存在利息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执行依据约定不明确、借贷关系欠缺重要要素等不规范问题。此外,借贷双方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履行不当、公证机构对实体性事项审查不充分等原因也是导致此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北京朝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国才表示,针对调研发现公证债权文书制度运行中现存的问题,法院建议公证机构能够不断提升公证质量、规范完善从业行为,公证协会加强监督指引、规范制度运行,金融机构持续发挥行业上游优势,提升债权文书质量,社会公众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审慎缔约诚信履约。

(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