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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发布一则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6月10日11时15分许
位于朝阳区建外街道CBD
万达广场B1 层的
盒马鲜生X会员店
发生一起触电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
盒马二手设备物资销售项目
漳浦堡磊公司将项目转包给朱某个人
事发项目为建外CBD万达广场B1 层盒马鲜生X会员店二手设备物资销售项目,主要内容为盒马建国路分公司将店内二手设备物资出售给漳浦堡磊公司,由漳浦堡磊公司负责搬运和销售。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设备设施的简单拆除也由漳浦堡磊公司完成。该项目起止时间为 2024 年6 月1 日至6 月15日,总价款为 823973.57 元。合同签订后,漳浦堡磊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朱某个人。随后朱某找到王某龙合作,约定共同雇佣施工人员完成。经调查, 包括死者秦某龙在内的 4 名施工人员(另3 人为陈某叶、韦某光、秦某健)由王某龙雇佣,其余 7 名施工人员由朱某雇佣。朱某、王某龙及 11 名施工人员均无特种作业资质(电工)。
事发配电室 为低压配电室
位于朝阳区建外万达广场 B1 层
事发配电室为低压配电室,面积约10 平方米,位于朝阳区建外万达广场 B1 层,由盒马建国路分公司负责管理。配电室内设有 3 个配电柜和 1 个配电箱,主要控制建外盒马鲜生X会员店内服务台区域及外租区域的照明、插座供电。
事发配电室的出入口位于房间西侧,室内地面满铺绝缘胶垫。配电室东侧靠墙位置并排放置 1 号、2 号两个配电柜,涉事的3号配电柜位于北侧墙体靠近 1 号配电柜的位置。在靠近出入口的北侧墙体上有一小型悬挂式配电箱,配电箱下方为一灭火器箱。
事故发生经过
秦某龙拆卸配电柜螺丝触电身亡
6 月 10 日 10 时许,陈某叶、韦某光、秦某龙、秦某健4人进入事发配电室准备拆除配电柜电源线。11 时 15 分许,秦某龙在自行拆卸3 号配电柜内主控开关输入端螺丝时突然叫喊一声,随即起身走向配电室外,被防鼠板阻挡摔倒在配电室出入口处。
事故发生后,韦某光、秦某健先后对秦某龙实施了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陈某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 时 25 分许,“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秦某龙送往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抢救。12 时许,秦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
事发现场地面上散落数条带有环形接线端的电源线以及电笔、内六角扳手、剪线钳等作业工具。配电室内3个配电柜的柜门均处于开启状态。2号配电柜后部墙体上的金属线槽已被打开,数条被切断的电线向外伸出。在北侧灭火器箱的顶部放有一只棉线手套,食指位置存在灼烧痕迹。
涉事的3号配电柜内顶部为1个主控开关,事发时处于断开状态。主控开关输入端电源线未被拆除,线上挂有“编号:AP-QC1”字样铭牌;中部设有 4 排数个分控开关,其连接的电源线均已被剪断或拆除。3号配电柜外壳为金属材质且内侧安装有镀锌框架。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为秦某龙,男,31岁,安徽人,漳浦堡磊公司事发项目施工人员。经鉴定,秦某龙符合电击致死(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京盛唐司鉴所[2024]病鉴字第349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135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输入电源的开关处于通电状态
综合相关调查技术鉴定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秦某龙在违规拆除 3 号配电柜主控开关输入接线端内六角螺丝时,其手持的内六角扳与带电内六角螺丝发生接触,因未穿戴有效的电工个体防护用品,故电流经其左手、肢体、配电柜镀锌架入地形成回路导致触电。
调查组聘请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并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报告编号:BJD2024-0005)。
经现场勘验,事发时死者秦某龙拆除的3号配电柜(编号为AP-QC1)内主控开关处于断开状态,但控制3号配电柜输入电源的空气开关(位于 1 号配电柜内,标注有“AP-QC1”)处于闭合通电状态。3 号配电柜内主控开关输入端外露的金属接线端子带电,与外壳镀锌框架间的电位差为230.3V,其他部件均不带电。
配电室内地面遗留的折叠式内六角扳手,其边径与3号配电柜主控开关输入接线端的内六角螺丝边径相匹配。
综合现场勘察综合分析,秦某龙无特种作业资质(电工),在进行 3 号配电柜电源线拆除作业前未熟悉作业环境,未断开配电柜输入电源。
当其手持内六角扳手拆除主控开关输入接线端的内六角螺丝时,带棉线手套的左手食指与扳手带电金属部分发生接触。由于配电室内地面满铺绝缘材料,因此未形成导电回路。当秦某龙肢体其他部位接触配电柜镀锌框架后,因棉手套不具有绝缘功能,电流经其左手、肢体、配电柜镀锌框架入地形成导电回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
盒马分公司总经理应受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秦某龙,男,群众,安徽人,漳浦堡磊公司事发项目施工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电工)且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规对配电柜电源线进行拆除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朱某,男,群众,事发项目实际承包人及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陈某桐,男,群众,漳浦堡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人员违规拆除配电柜电源线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陈某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宋某洲,男,群众,盒马建国路分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发配电室未锁闭且无人看管、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人员违规拆除配电柜电源线的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宋某洲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漳浦堡磊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审查项目分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质,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戴和使用,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漳浦堡磊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土著、部分内容来自新闻夜航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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