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

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

我们要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6月28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4年9月1日

该法正式实施一周年

今天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履行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的,由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电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依法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考试举办者、组织者未依法向有残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携手助力无障碍环境建设

共享幸福美好生活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