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秋节前夕,江苏盐城的商标注册人李根捧着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在2021年寄来的《第36756083号“巴山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感慨万千,他表示这个商标的注册并拥有成功,经过一段非比寻常的博弈过程,曾经被入驻中国的新加坡一家大型酿酒集团企业异议后,经过激烈答辩和漫长等待,最终获胜,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并注册成功。

国家知识产权局给李根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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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给李根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公示期间,个人商标被一跨国公司提出异议

2019年,李根因经营发展需要,原创多个文字和图案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在法定周期内走完应有的程序,大多数商标获准注册并拿到证书。但在2020年1月,其中一个在第三十二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等指定使用商品中申请注册为“巴山虎”的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受到一家公司依据《商标法》和《商标实施条例》提出的异议,称该商标的生成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不予核准注册。

提出异议的是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据资料显示,该企业是落座于新加坡的一家大型酿酒跨国集团企业,其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酿酒工厂和分销网络,生产销售力波、虎(Tiger)牌、喜力等品牌啤酒。该公司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对“巴山虎”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是:该商标和公司先前注册含虎图案和虎字及英文“Tiger”的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还指出,“巴山虎”商标构成对公司在先驰名商标的模仿和抄袭,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之上具有一定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和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且具有明显恶意。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的商标异议申请,并于2020年4月依法向被异议的“巴山虎”商标注册申请人李根下达《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的《商标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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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的《商标异议申请书》

唇枪舌剑,异议方曾剿灭近百个涉“虎”商标

针对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对“巴山虎”商标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李根在答辩书中称:被异议的商标“巴山虎”和异议人商标“虎”(图案) 、“虎”、“Tiger”(英文)有明显区别,一是视觉上纯中文和图案的区别,二是意义上具体与泛指的区别,三是构成上中文字符与英文的区别。比较双方的商标,视觉外观、内在含义、结构组成上不相容、不交叉、不相似。虎,其意义上无时间、地域、特色限制,而“巴山虎”则限定具体明确,显著指向“巴山”的虎称。异议人引证自己公司的商标在形状认识上、意义上、大众认知上很难与“巴山虎”构成相似相近,重合程度极低,消费者认知没有低到将两方的商标互为联想、或将两者商品发生误认或混淆的程度。

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在《商标异议申请书》后,还附上60页小号字图文并茂的《理由书》,其中还列举了近年来该公司主导异议成功的案例,近百个含“虎”元素的商标,被该公司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上交异议申请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形式成功“杀掉”,以此宣言公司所拥有的相关商标不可抗拒、不容侵犯。

喜力亚太的《理由书》中列举出多个被异议成功的含“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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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力亚太的《理由书》中列举出多个被异议成功的含“虎”商标

对此,李根表示:不是材料上的字写得多就有理,本人坚持自己的商标在诸多参数上没有抵触对方商标,对方《理由书》没有直接有力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来支撑自己的观点,这么多虎元素商标被剿灭的案例与对本人商标的异议无关;异议方牵强附会,严重而离奇的歧解异议商标文字、图案和含义,以异议商标的名义,用知识产权维权手段,对包含“巴山虎”在内的涉“虎”商标大搞推土机式的灭杀,这种做法才值得质疑。

李根的答辩书部分内容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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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的答辩书部分内容截图

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提出“被异议人被异议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且具有明显恶意”和“模仿和抄袭”。有过大巴山野生动物考察经历的李根在答辩强调:巴山虎,是活动在我国大巴山区域为主的猫科动物,又称华南虎,其品性特征明显优良于世界其它虎种,也是中国虎的代称。此虎种因被传言已经灭绝而引发国人对地球生态环境的关注。所以,“巴山虎”(华南虎、中国虎)形象走入商标或商品中,保护知识产权与繁荣商标文化同时进行,有益于中国传统虎文化及民族精神的弘扬,恰到好处地体现了国家政府倡导的“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李根的答辩书部分内容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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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的答辩书部分内容截图

“这就是我创作并申请注册‘巴山虎’的初衷,谈何恶意?”李根还说:“我遵循《商标法》有关规定,独立原创,并未复制、模仿异议人的商标。更何况,异议人指出的 ‘模仿和抄袭’是属于版权纠纷,只有在作品版权认定后,才能作为商标异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异议人的指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李根的答辩书部分内容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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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的答辩书部分内容截图

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在《商标异议理由书》的“补充理由”章节第7页还写道:从含义看,被异议商标“巴山虎”的“巴山”为一地名,是指陕西、重庆、湖北三省交界地区的山脉,置于“虎”之前用以限定“虎”的位置,彰显的也仅仅是地域特色,显著性较弱。被异议的商标仍可能被消费者理解为“巴山的虎”,或者认为是“陕西、四川、湖北等地开发的、彰显个性的新产品。”

对这段文字,李根笑说:“异议人在这里反而完美论述证明了我的观点。”

李根的答辩书部分内容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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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的答辩书部分内容截图

舌战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最终裁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李根的答辩后,经审查,遂在2021年2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最终作出决定:“巴山虎”商标准予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1450号《第36756083号“巴山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中认为:被异议商标“巴山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01904号“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饮料制剂;制饮料用糖浆;汽水制作配料;制矿泉水配料”。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1659号、第3850072号、第3850073号“TIGER”,第833216号“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淡色啤酒;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即使对异议人商标知名度予以考虑,双方商标仍可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模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准予“巴山虎”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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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准予“巴山虎”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巴山虎’商标的产生,正是做到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原创、合理、守法、科学’呈现,核准注册的积极意义远不仅此,还与《商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说的那样,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秩序的合理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了,市场竞争便更加公平合理,促进大众自主创新,保护并扶持国家和民族品牌。”李根在接受采访时重复了以上他在答辩书上的这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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