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7日,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破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29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吴桂桥煤矿位于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宋庄村境内,为民营股份制企业;事故发生在11218采煤工作面50#悬移支架处。
本报注意到,事故调查组指出,11218采煤工作面爆破后存在瞎炮;有关人员对爆破地点验炮、安全巡视检查不认真,未发现和处理瞎炮;采煤工在装煤、移架时引起瞎炮爆炸,造成受伤致死。此外,事故还暴露出违反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迟报事故、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等多项问题。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有14人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其中,李某占(采煤队爆破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处分。
刘某法(采煤队班长)、李某建(安检大队安检员兼瓦检员),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杨某国(采煤队跟班副队长)、郝某周(采煤队常务副队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均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刘某堂(采煤队队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毛某印(采煤副总工程师兼采煤科科长)、吕某(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检科科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降低工资级别)。
陈某昌(“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兼通防科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李某(采煤副矿长)、张某才(安全副矿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唐某富(生产副矿长),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古某(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且迟报事故,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降低工资级别),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陈某淦(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矿井实际控制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且迟报事故,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此外,吴桂桥煤矿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处70万元的罚款。建议暂扣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矿停产整顿。(文|中国基建报 陈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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