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金融案件数量多、执行难等问题,一定程度制约胜诉权及时变现,增加当事人诉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信用卡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法建[2023]2号)精神,按照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瓮安法院于2024年8月28日组织全县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召开座谈会,共商良策,探索涉金融类案件执行新机制、新模式,也有助于推动矛盾纠纷执行前督促主动履行,构建小额金融债权执前化解处置机制,助力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预防金融风险,推出涉金融类案件“预查证明”制度,避免执行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缩短金融机构贷款核销周期,降低处理不良贷款工作成本。截止目前,瓮安法院执行局共向金融机构发放四份《预查证明》。
“预查证明”
制度
是指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已有另案债务进入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院可依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案件执行情况出具《预查证明》。该证明可作为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凭证,中断执行时效,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也不意味着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免除,一旦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会根据金融机构申请立即强制执行。
《预查证明》既可以避免该类案件无序进入执行,程序空转,也能有效推动矛盾纠纷执行前督促主动履行,还能快速回应金融机构司法需求,缩短金融机构处理不良债务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优化金融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
作者:程泷颖
编辑:李潇
编审: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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