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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荥经县人民法院
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经常有这样的疑问:“法院判决我胜诉,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为啥拿不到钱?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你们为何不网上通缉他?被执行人没财产,我该怎么办……”
执行工作是维护司法权威,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但是,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那什么是“执行不能”呢?
01
案情简介
石某某系汪某某聘请的长途货车驾驶员,2020年7月8日,石某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在318线因驾驶不当发生车祸死亡。后死者石某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某赔偿相关损失。经法院调解,汪某某应支付石某某家属赔偿金共计315000元。后汪某某未在调解确定时间支付赔偿款,石某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汪某某多次经法院传唤未到案配合执行,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承办法官经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实地走访查询到,被执行人汪某某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法院在掌握被执行人汪某某下落后,依法对汪某某强制拘传到庭,并对汪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汪某某在拘留期间提交书面悔过材料,并在多次向亲朋好友筹钱无果,无法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
承办法官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采取的措施及执行结果表示认可理解,后法院依法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石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申请执行人经济比较困难,法院已引导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03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法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主要通过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后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会立即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同时,针对特定涉及民生案件,如涉刑事被害人和涉交通事故受害人等,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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