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公共场所对争吵双方进行劝解的行为是善意的维护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争吵双方持续争执导致在旁劝架者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劝架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看到邻居吵架上前劝架,

本是好心,

可如果在劝架的过程当中

被吵架者误伤,

由此产生的损失,

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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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争吵 好心邻居劝架受伤

一天晚上,喝了酒的阿强来找女友阿珍,结果二人在阿珍的店铺内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推搡,热心邻居张大姐出于好心推门进来劝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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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珍在争执中摔倒,张大姐见状想去搀扶,没想到阿珍继续尝试踢打阿强,导致张大姐摔倒在地受伤。就医后,张大姐被诊断为腰椎骨折,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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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姐觉得自己作为邻居,担心阿珍一个女孩子不安全,出于好心却受伤,想让阿珍和阿强赔偿医药费,但二人觉得是张大姐多事,不愿赔偿。

于是,张大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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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强和阿珍存在过错

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时已是深夜,阿强酒后与独自在店的阿珍发生激烈争吵,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张大姐作为阿珍的邻居,上门劝解并搀扶因情绪激动倒地的阿珍,是出于保护阿珍、避免双方矛盾冲突进一步激化的善意,亦无法预知可能受伤的后果

因此,原告张大姐的损失是阿珍和阿强发生冲突的行为造成,二人应各自对原告张大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阿珍、阿强各自对原告张大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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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劝架的行为属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当行为,体现了邻里和睦、互帮互助的良好价值观念,劝架者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吵架者导致劝架者被误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津小法提醒:在生活中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采用温和、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切莫激烈争吵,伤害自己和他人。作为“热心”的劝架者,劝架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来源: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