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朱晓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确认朱晓文、赵宇鹏、赵宇杰于2005年8月3日签订的《析产协议》无效;

2. 确认赵宇杰、郝悦于2013年9月4日签订的《夫妻房产转移协议》无效;

3. 诉讼费用由朱晓文、赵宇鹏、赵宇杰、郝悦承担。

朱晓文、赵宇杰、赵宇鹏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朱晓聪的全部诉讼请求;

2. 一、二审诉讼费由朱晓聪承担。

事实及理由:

1. 涉诉房屋为北京市平谷县某单位福利房,朱晓文作为职工享受该待遇。购房时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约定房屋属于有限产权,购房人仅有使用权及继承权,出售需经单位同意且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房屋仅限于该局职工内部流转。朱晓文购买房屋时经济基础稳固,能独立承担费用,无需拆借。房屋已取得房产证,朱晓文提交的付款证明及单位收缴收据等证据表明实际交款人为朱晓文。朱晓聪当时不在平谷城区居住,因亲戚关系及朱晓聪之女怀孕等因素,朱晓文一家同意朱晓聪暂住在涉诉房屋。朱晓聪未能提供其有能力支付房款及朱晓文向其借款的证据,一审法院仅凭朱晓聪提交的录音(且未出示原始母带)推定录音证据有效而否定原始书证的证据效力,与法律规定相悖。

2. 赵宇杰与郝悦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9月4日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配,赵宇杰对涉诉房屋享有完全处分权,其与郝悦签订的《夫妻房产转移协议》将该房转给郝悦并无不妥。

3. 朱晓聪提出协议无效的前提应先提起确认所有权之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4. 两个协议签署方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不应在同一诉讼中审理,一审法院在涉案房屋未经所有权确认诉讼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两个协议无效,主体关系不清、法律关系混乱,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

郝悦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朱晓聪该项诉讼请求;

2. 诉讼费由朱晓聪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2005年赵宇杰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本案纠纷发生在赵宇杰与郝悦结婚前,郝悦并不清楚纠纷,不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郝悦与赵宇杰离婚后,赵宇杰基于解除婚姻关系自愿将财产进行处分,郝悦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善意。朱晓聪一审起诉是所有权纠纷,郝悦与赵宇杰之间协议是基于人身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审理。郝悦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二、被告辩称

朱晓聪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朱晓文、赵宇杰、赵宇鹏、郝悦的上诉请求。

1. 朱晓聪提交了录音的原始载体,朱晓文三人并未申请鉴定;

2. 录音、长期居住的事实、原始购买票据均能证明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3. 录音并未侵犯隐私,朱晓文在录音中多次表述不能购买房屋的理由是赵宇鹏经营效益不好;

4. 两个协议侵犯了朱晓聪的合法权益。

针对郝悦的上诉辩称:赵宇杰取得产权的依据是分家协议,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无效,赵宇杰取得房屋不具有合法性。郝悦知晓涉案房屋尚有纠纷未解决,且未支付合理对价,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房屋分配、购买及产权变更情况

朱晓聪与朱晓文系姐妹关系,朱晓文原系某单位职工。1993年某单位分房,朱晓文分得房屋,房屋总价款34128.64元,单位补贴17064.64元,朱晓文出资17064.64元;1993年4月30日,朱晓文实际交纳了房款18925.65元。

1995年9月8日,某单位与朱晓文签订书面《购房协议书》,约定购房个人承担房屋造价的50%,所购房屋产权归个人但属有限产权,购房人有使用权和继承权,出售须经单位同意且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后应归还单位补贴的购房本金。

朱晓文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书》后,为涉案房屋办理了房产所有证,登记在朱晓文名下,为有限出售住宅。2002年,朱晓文及赵宇鹏曾以该房屋为抵押,办理贷款70000元。

因政策变化,涉案房屋后来取得了完全产权。2005年8月3日,朱晓文、赵宇鹏、赵宇杰到公证处公证,通过析产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赵宇杰名下,赵宇杰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2010年7月27日,涉案房屋产权证变更。2006年6月6日,赵宇杰与郝悦结婚,2013年9月4日双方离婚并签订《夫妻房产转移协议》,将涉案房屋转移给郝悦单独所有,后郝悦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2. 各方说法及其他情况

关于房款的支付,朱晓聪称朱晓文的丈夫赵宇鹏经营企业不景气,无力交纳购房款,系朱晓聪支付的购房款20000元且双方口头约定转让房屋;朱晓文则称是其本人支付的购房款且因朱晓聪之女曾悦怀孕让其在此居住。双方均认可朱晓聪自1995年左右开始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

庭审中,朱晓聪提供了与朱晓文、赵宇杰的谈话、通话录音,其中朱晓聪提到涉案房屋由其交纳了2万元,是其买的房子;朱晓文提到收了朱晓聪2万元,那时确实拿不出钱,把涉案房屋卖掉房款一人一半朱晓聪不同意等。曾悦与赵宇杰的通话录音中曾悦提到其出资2万元从朱晓文处购买涉案房屋,赵宇杰在录音中也有相关表述。

朱晓文、赵宇杰、赵宇鹏提交了购房款收据、所有权证书、抵押合同、《公证书》及安装太阳能、铝合金门窗的收据等。郝悦认可朱晓文、赵宇杰、赵宇鹏提交的证据,对朱晓聪提交的录音认为与其无关。

四、法院认定

1. 朱晓聪与朱晓文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

依据录音内容,朱晓聪及女儿在录音中多次提到支付2万元购房款的事实,朱晓文、赵宇杰均未否认,该购房款数额与购房协议书、购房款收据中载明的个人负担部分相对应,故法院确认某单位在1993年分房时,朱晓聪支付了购房款。

房屋交付后,朱晓聪在涉案房屋居住已20余年,双方无异议,朱晓聪能够长期居住与其支付购房款有必然联系,朱晓文、赵宇杰在录音中陈述“可以让朱晓聪一直住下去”的内容亦能印证,结合朱晓聪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认定朱晓聪购买涉案房屋符合常理和客观实际。

某单位分房之初,涉案房屋为有限产权,现政策变化变为完全产权,可以正常交易,朱晓聪与朱晓文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存在阻碍,能够实现交易目的。朱晓文、赵宇鹏、赵宇杰的相关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2. 朱晓文、赵宇鹏、赵宇杰、郝悦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双方系亲属关系,朱晓文、赵宇鹏、赵宇杰明知朱晓聪出资2万元并长期在涉案房屋居住,待涉案房屋能够办理房本特别是变为完全产权后,在未通知朱晓聪的情况下,朱晓文、赵宇鹏通过公证的方式将涉案房屋析产给赵宇杰,朱晓文、赵宇鹏、赵宇杰存在明显主观过错,侵犯了朱晓聪的合法权益。

郝悦与赵宇杰于2006年结婚,2013年离婚,结合郝悦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录音内容,能够反映出郝悦在婚姻存续期间知晓朱晓聪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出资且长期在此居住,并因此事与赵宇杰产生过矛盾,要求把房屋要过来,但朱晓文、赵宇杰均未同意;离婚时,郝悦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与赵宇杰达成协议,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侵犯了朱晓聪的合法权益。

五、裁判结果

1. 确认朱晓文、赵宇鹏、赵宇杰于2005年8月3日签订的《析产协议》无效;

2. 确认赵宇杰、郝悦于2013年9月4日签订的《夫妻房产转移协议》无效。

六、房产律师点评

1. 朱晓聪是否是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房款支付情况:朱晓文提交了以其为交款人的购房款交费凭证,但涉案房屋系朱晓文原单位分房,基于职工身份取得购房资格,交纳房款以朱晓文名义符合单位分房常规流程。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对购房事宜沟通中无朱晓文、赵宇杰否认朱晓聪支付购房款的明确表示。

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由朱晓聪一直实际居住使用至今。朱晓文、赵宇鹏、赵宇杰未能举证证明曾主张过房款或要求搬离。

涉案房屋日常维护费用的支出主体:涉案房屋部分时段的供暖费、水费由朱晓聪实际缴纳。

综合以上分析及在案证据,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系朱晓聪具有高度盖然性,朱晓文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析产协议》及《夫妻房产转移确认协议》之效力

关键性录音证据显示,朱晓文、赵宇鹏、赵宇杰均明知涉案房屋系朱晓聪出资购买,而朱晓文、赵宇鹏、赵宇杰在未告知朱晓聪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析产给赵宇杰。赵某杰与郝悦离婚时,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郝悦名下,而郝悦与赵宇杰共同生活期间,亦知晓朱晓聪长期居住涉案房屋的事实,朱晓文、赵宇鹏、赵宇杰、郝悦之间的过户行为侵犯了朱晓聪的合法权益,主观上难言善意。

故法院认定《析产协议》以及《夫妻房产转移协议》无效是恰当的。

办案心得

一、证据运用与事实构建

巧用多元证据构建事实

在本案中,我们充分利用了录音、长期居住事实、原始购买票据以及房屋日常维护费用缴纳凭证等多元证据。录音证据中各方对于购房款支付的表述,与购房协议书、购房款收据相互印证;朱晓聪长期居住房屋且缴纳部分时段的供暖费、水费等事实,有力地支撑了朱晓聪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主张。这让我们明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仅依赖单一类型的证据,而要从多个角度收集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全面地构建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事实。

反驳对方证据的策略

对方虽提交了以朱晓文为交款人的购房款交费凭证等证据,但我们指出基于单位分房的常规流程,以朱晓文名义交款不能直接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对于对方质疑录音证据的有效性,我们强调录音的原始载体已提交且对方未申请鉴定,同时从录音内容的逻辑性和连贯性反驳对方的质疑。这提示我们在面对对方证据时,要深入分析其证据的形成背景和局限性,找出反驳的切入点,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二、法律关系的把握与突破

准确把握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认定要点

我们紧扣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点,从房款支付、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以及房屋产权变更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朱晓聪支付购房款且长期占有使用房屋,虽因单位政策原因房屋初始为有限产权,但后期政策变化可正常交易,这些因素综合起来符合房屋买卖的实质特征。这提醒我们在判断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要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出发,逐一分析案件事实是否满足要件要求,避免被表面的法律形式所迷惑。

突破恶意串通行为认定的难点

在证明朱晓文、赵宇鹏、赵宇杰、郝悦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方面,我们抓住各方之间的亲属关系、明知朱晓聪权益受损仍进行产权变更以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等关键因素。通过分析各方的行为动机和行为后果,证明其行为侵犯了朱晓聪的合法权益且主观上难言善意。这使我们认识到在认定恶意串通等复杂法律行为时,要深入挖掘当事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行为细节,从多个层面揭示其行为的违法性。

三、诉讼策略的制定与调整

根据案件特点制定整体策略

从最初的起诉请求确认两个协议无效,到庭审过程中围绕朱晓聪是否为房屋实际权利人、各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等核心问题展开辩论,我们根据案件的事实特点和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制定了系统的诉讼策略。这要求我们在诉讼前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明确诉讼的核心目标和关键突破点,围绕这些要点设计诉讼方案。

根据庭审情况灵活调整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对方提出的程序违法、不应在同一诉讼中审理等观点,我们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和法律关系的统一性角度进行反驳,强调两个协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对朱晓聪权益的整体影响。这提示我们在诉讼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庭审动态,根据对方的答辩和法庭的反应及时调整诉讼策略,确保诉讼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