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用许久的变压器一直摆放在配电房内闲置,且长期无人看守,两名男子认为这是“无主之物”,便实施盗窃行为。殊不知,这已经触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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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因工作原因获知位于贵阳市白云区的某配电房有两台变压器由于线路改造已停用,且长期无人看守。2023年12月10日,田某某伙同被告人邹某某前往此地,并使用撬棍将配电房铁门的锁破坏后进入配电房,随后,由田某某联系的叉车师傅又将变压器转运至邹某某的货车上,再由邹某某开车与田某某一起将两台变压器盗走。之后,邹某某将两台变压器变卖给他人,田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3000元,邹某某获利人民币8000元。经贵阳市白云区物价局对两台被盗变压器进行鉴定,确定两台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13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名被告人家属以原价将两台变压器买回,交由公安机关发还被盗单位,被盗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对两名被告人予以谅解,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田某某于2023年12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 核 :赵映 金晶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