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是您职业生涯的一个小案件,但却是我人生的一个大官司……”
请您相信,这是你人生的一个大官司,也是我职业生涯的一个重要案件。
谈到办理各色各样的家事案件,原楠楠说感受最深就是当事人的这句话。这些看起来普普通通的“小案件”背后,却蕴藏着关系百姓利益的“大民生”,可能是他的一生、他的全部“家当”,亦或者是她的难以治愈的伤痛……
如何处理好这些民生案件?
如何为人民群众解决燃眉之急?
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这是法官在处理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之余,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大连中院创建“心连小案、法护民安”司法品牌的初衷——
创建“心连小案、法护民安”司法品牌,“连”的是信任,“护”的是安稳。
“心连小案”——法官之“心”与“小案”相连,又有“大连”以及“连接”之意,代表着大连法院品牌;
“法护民安”——“护”为“保护”“守护”,以法律为工具,保护民生安稳。
大连中院创建“心连小案,法护民安”司法品牌,旨在探索“小案”类型化、标准化、透明化的审理方式,用“小案”释放大能量、诠释大道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作出与人民群众朴素情感高度契合的裁判。用人民群众看得懂的裁判文书把是非判清、规则判明、人心判暖。通过“小案”讲述“大道理”,以典型案例“小笔触”绘制司法公平正义“大画卷”。
什么是“小案”?
父母因抚养费起诉至法院,11岁男孩大凯一手拉着爸爸,一手搂住妈妈,这是大凯的“小案”,也可能是他的一生;
帮人借款的老刘,被人告上法院,坐在法庭里反复强调“我是帮人借钱”的他,依然相信他只是写了借条,这是老刘的“小案”,这笔钱也可能是他的全部“家当”;
法庭上,60多岁的徐阿姨坚称“我给老板打工,在工厂摔倒,为什么老板不能全额赔偿我受伤的全部损失?”,这是徐阿姨的“小案”,也可能是她难以治愈的伤痛……
侵扰到社会安宁、群众生活的讼争,没有一件是“小案”。所谓“小案”主要是指常见多发、更贴近群众生活的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安居、养老、婚姻家庭、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
“小案”为何不“小办”?
当11岁的男孩大凯将自己的父亲诉至法庭,离异多年独自带大大凯的母亲小琳作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一度泣不成声,要求前夫将抚养费由原来的800元增加到2000元。大凯学习很好,马上就要上初中,长得壮实又很懂事,所谓“半大小子、吃穷老子”,作为母亲的小琳只是希望尽自己所能给孩子更好的支持。但是大凯爸爸也是自由职业,并没有稳定的收入。案件办理陷入了两难,家事纠纷法律关系简单,但里面却有法、有理、有情,法院要做的并不是简单的结案了事,更要化解心结,弥合亲情。
——“看着只有11岁但是已经和爸爸差不多高的大凯一手拉着爸爸,一手搂住妈妈,这个大男孩小脸蛋上稚嫩的笑容,我心里真真切切感受到自己周而复始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承办法官说。
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老刘带着所谓的实际借款人陈老板来到法庭作证,年近70的老刘一再强调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只是出具了借条,款项到账后也随后转给陈老板实际使用,陈老板偿还的利息也通过老刘还给债权人。老刘“帮人借款”的事实也许是真的,但是否认老刘的借款人身份,又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民间借贷中的帮别人借款多数发生在熟人圈,这个案子中固执的老刘让我深刻思考,怎样办理这样的小案能让当事人对法官多一份理解和信任,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说。
当徐阿姨拿着几份其他法院前几年的判决书在法庭上提出一声声的质问,“我给老板打工,在工厂摔倒,为什么老板不能全额赔偿我受伤的全部损失?”徐阿姨刚满六十,在王老板的私人作坊里做计件工,因为工资是按件计算,徐阿姨每天都抓紧时间赶工,就连上厕所也是跑进跑出,结果有一天不小心摔倒,老板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徐阿姨还要求老板支付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多项费用,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徐阿姨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即70%,老板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各项损失的30%。徐阿姨不服,提出上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安全生产领域里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典型“小案”,不管是雇主还是雇员,其实都是普通老百姓,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
——“我在维持判决作出后,找来跟徐阿姨的情况几乎一模一样的裁判文书,给她一条一条地讲现在的法律规定,她心中的疙瘩也慢慢解开了。判后答疑、释法析理虽然很难,但是当事人渴望的安慰、讨要的说法不也正是我坚守审判岗位的精神支柱吗?能够维护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何其有幸。如果问我这些年的价值所在,我想就是当事人在接到判决后说一声‘谢谢法官’,我真切地感受到老百姓对我的期盼没有落空的时候。”承办法官说。
什么是“小案”?
——“小案”不“小办”,就是法庭之外有温度,法条之上谈人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与切身权益相关的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暖心”、“稳心”、“安心”。
大凯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达成大凯爸爸每月给付1400元直到大凯能够独立生活时止的调解方案。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一方面是法官通过大凯的优秀和童真,让大凯爸爸为儿子自豪也更有努力工作的动力,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向大凯爸爸释明民法典和相应司法解释关于抚养费给付标准的规定,即使大凯爸爸并没有稳定工作,也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计算出的合理费用正好将近1400元,双方都理解并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我们通过创建“心连小案、法护民安”特色品牌,第一步就是完善“小案”多元化纠纷解决协同平台,积极构建多部门、多领域参与的协同机制,以多元化的方式高效化解“小案”,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充分调动“总对总”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力量,对于倡导先行调解的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九种纠纷,做到应调尽调,通过能上能下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分流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开展委派调解,并由法官全程跟踪指导调解,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化解纠纷。在诉讼中,引导人民群众在法律框架下辨明是非,理解接受权利义务统一的调解方案,从根本上定分止争。同时把思想工作做到位,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自动履行义务,避免再生执行案件。
——“小案”不“小办”,就是查清案件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坚守法律、心中有民,应调尽调,当判则判。
老刘的民间借贷纠纷在陈老板承诺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为三方拟定了最为有利的调解方案,即由陈老板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如陈老板到期不履行,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老刘和陈老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样既让实际借款人承担了自身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老刘的负担,也同时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固执的老刘坚决不同意这个调解方案,坚持认为自己只是转手,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承办法官多次苦口婆心的劝导,只差一人签名的调解协议,最终没有成功。这个案件只能做出判决,仍然判令老刘偿还借款,因为债权人仅起诉老刘一人,并坚决要求老刘还款。
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帮人借款”,所谓“帮人借款”实质上属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与出借人无关。民间借贷合同依然存在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也即在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的情形下,一旦用款人出现逾期违约,损害的就是借款人的利益。
民间借贷纠纷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一直占据很大比重。这类案件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成熟的司法解释,丰富的审判案例,但是在老百姓的借贷纠纷中还是会有这样那样的情况。如“只有转账、没有借条”“借款时写了借条,还款时没要收条”“信用卡放在别人手中使用,银行找自己催债”等等情况,大部分都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用好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们通过创建“心连小案、法护民安”特色品牌,对各类民生小案进行类型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统一,当判则判。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给人民群众及法律从业人员提供有利的诉讼指引。在诉讼后,全力做好调解化访工作,耐心做好释法析理、答疑解惑,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我们将对民生小案裁判尺度统一如何建立完备、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进行研究和探索。结合每一类小案的常见、高发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指导两级法院裁判标准的“实务问答十问十答”,每一类小案附加十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及时总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全面梳理全市离婚、物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审理情况,形成调研报告、白皮书等资料,针对各类争议焦点明确裁判标准,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小案”不“小办”,就是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办理一案、指导一片、普法一遍、治理一域”,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
徐阿姨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最终做出了维持的判决。徐阿姨与王老板之间是个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重要区别就是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对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与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虽然徐阿姨在工作场所摔倒受伤,但在工作场所并不存在不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徐阿姨对自己的摔倒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然,作为雇主的王老板对他的雇员也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但应当承担次要责任。200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曾经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阿姨与很多其他不理解法院判决的受伤者一样,拿来了一些其他法院几年前的判决,适用的正是这一条规定。但是为契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已经于2020年12月23日进行了修正,删除了上述条款。因此发生在司法解释修改之后的受伤事件,已经不能适用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是应当直接适用民法典1192条的规定,根据雇主与雇员各自的过错来划分责任比例。司法实践中徐阿姨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如“自带角磨机提供切割劳务过程中不小心割伤自己的手指”“在工作中突发自身自有疾病死亡”“在雇主提供的宿舍里洗澡摔倒”“在醉酒后登高作业导致摔倒受伤”等等情况下,伤者本身都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我们通过创建“心连小案、法护民安”特色品牌,构建精准“小案”识别与发现体系,通过审判系统和数据分析技术,精确识别并标记出“小案”,确保这些案件得到全程跟踪及处理。立案部门、审判部门对案件可能产生社会影响的评估,及时识别涉民生民意的“小案”,并在办案系统中对“小案”进行标注。案件承办人在办理小案过程中如涉及价值观判断、裁判尺度统一等问题的,应逐级提报阅核。对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小案”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结合现实情况以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找出解决问题的法律答案,避免机械适用法律作出可能与社会价值取向相悖的裁判。充分利用大数据识别、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对涉及民心向背司法导向的裁判及时进行汇总,跟踪案件进展情况。
内容来源:民一庭 原楠楠
图片来源:徐世铭 齐佳怡
图片编辑:毕 晟
视频编辑:徐世铭 毕 晟
文字编辑:李 丹
美术编辑:毕 晟
责任编辑:由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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